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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职务侵占罪?

  案情简介

  2019年,胡某在某酒店担任总经理职务,负责酒店日常管理工作。2020年7月,该酒店会计对账发现酒店近一年签单过多,故联系签单客户催讨房费。后被告知房费已支付酒店总经理胡某处。经会计统计,胡某私自收取房费达10万余元,遂与胡某商讨,让其退还该10万余元。胡某拒绝退还,后酒店方报警。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拘留。

  律师点评

  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程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6万元)、五倍(100万元)执行。

  本案中,胡某作为酒店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酒店应收的房款10万余元私自收取,用于个人日常开销。该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涉案数额属于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情形。

  律师在此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贪恋蝇头小利而招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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