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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车震门”案撞人者被判无期 受害者亦有责

  追踪报道

  据《羊城晚报》报道撞飞了4名伸头看他“车震”的青年后,开车扬长而去。佛山“车震门”主角姜某峰近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虽然他归案后声称以为遇劫,急于离开才撞人的,但佛山中院审理后并未认同这种观点。

  车震被围观怒而行凶

  2011年12月1日晚,佛山南海区大沥镇长虹岭工业园的沥东铝材厂附近,一辆锐志小轿车迎面撞向何某良、饶某凡、王某波及赵某蔚,何某良当即倒地,不省人事,饶某凡和王某波皆受了轻微伤害;轿车撞人后径直离开。

  此前,何某良等外出消夜后步行回厂,发现有车停在路边,因好奇就围观小汽车并敲车门,“当时天黑,就看到车里隐约有两女一男,其他什么也没看到”。当时,姜某峰正在车内和两名妇女玩“车震”。他穿好裤子,光着上身走出汽车,双方发生争执。最后,惨剧发生。

  庭上辩称以为遇抢劫

  姜某峰32岁,是安徽省颍上县人,2008年曾因妨害公务罪被白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判决书中提及姜某峰是酒驾,“车震”后再撞人。他本人供称,“喝了近一斤白酒”,“不是很清醒,有点醉。当时以为有人抢劫”。

  佛山中院认为,何某良等四人只是“因好奇而观看姜某峰的车辆并用手敲打车窗”,但“四人并未对姜某峰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不法侵害”,因此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责任。

  法院称受害人亦有责

  法官表示,姜某峰于2004年已获得A2机动车驾驶资格,其理应知道开车撞击他人的后果,却仍然在明知何某良等人在车辆前方的情况下不计后果地开车冲过去,可见姜某峰罔顾他人生命,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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