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0日 | 来源: | 作者: | 编辑:安吉视窗
【案例】
林先生为结婚购置新房,购房时开发商要求其同时购买车位,林先生一想,车位也确实需要,遂另行支付10万元购买了一个车位,开发商也与林先生签订了《停车位出让协议》,然而林先生此后要求办理车位产权证时,却被告知自己只有车位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林先生对此深表疑惑,与开发商多次沟通也未得到任何满意答复。
律师说法
浙江大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卢丹
其实案例中林先生碰到的问题也是许多人觉得困惑的事情,为什么自己花钱买的车位却没有所有权呢?这就得从车位自身属性说起了。
首先我们得看一下这个车位能否办理产权证,如果可以,则说明这个车位是开发商不占用公摊面积,而是通过规划依法投资建设的停车位,它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可以出售给业主,业主在取得产权证书后,也可以出售该车位。
如果不能办理产权证,那么这个车位可能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也就是开发商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这类停车位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取得。
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这个车位实际上是开发商利用地下人防工程设置的车位,而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公共设施,因此业主最多是取得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而不存在取得车位所有权一说,更不用说取得车位产权证了。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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