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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后果严重

  【案例】

  2020年5月29日,赵甲、钱乙、孙丙前往“夜上海”KTV唱歌,酒过三巡后,赵甲与隔壁包厢张三在洗手间因琐事发生争吵。张三回自己包厢后,叫上同行好友李四、王五一起,携啤酒瓶、短棍前往赵甲包厢内约架“找说法”。不料,赵甲一行人亦有所准备,于是双方六人便在KTV殴打起来。所幸,KTV安保人员及时制止。

  律师说法

  浙江大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雷中杰

  上文所发生的斗殴,一般指双方相互殴打。聚众斗殴,顾名思义便是指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打架斗殴。但这种斗殴通常是不法团伙之间大规模地打群架,往往带有匕首、棍棒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者双方人身伤亡,甚至造成周围无辜群众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因此,刑法对于本犯罪情节的轻重,规定了两档处刑。一是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是有本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述所称四种加重情节,分别是:1.“多次聚众斗殴”,一般是指聚众斗殴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主要是指流氓团伙大规模打群架,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所中或者车辆、行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严重混乱;4.“持械聚众斗殴的”,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进行斗殴。案例中,双方手持短棍、啤酒瓶等进行互殴,即属于“持械”情节,应当加重处罚。

  这种“打架”,看似情节轻微,通常前后仅维持几分钟,也并未产生严重后果。但其实质上,显然已经触犯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事实上,赵甲与张三最终也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同行人员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到一年三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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