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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给个人,人员受伤谁负责?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于2019年7月6日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将部分装卸任务外包给B公司,约定B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状况自行配备和安排管理操作人员。同日,B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务外包协议书》,将上述部分业务转外包给李某,由李某提供外包人员,外包费按李某每天安排到A公司工作人数为标准,按小时结算。工资由李某发放,若因李某原因造成劳资纠纷,责任由李某自行承担。

  2019年7月29日,王某通过李某的介绍于次日到A公司提供劳务,职务为搬运工,工资为200元/天,由李某支付。2019年8月1日16时左右,王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晕倒,后被送院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且王某所患疾病与其工作环境(高温)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然A公司、B公司与李某互相推诿,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B公司、李某连带赔偿相关损失。

  【律师点评】

  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彭浩棋

  一、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A公司将其生产计划外包给B公司,且双方在《劳务承包合同》中明确了由B公司全权负责其承包的所有业务,并自行负责管理其员工,员工在作业中发生工伤及意外由B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等,双方形成了独立的劳务承包关系,故A公司对王某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B公司与李某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承包关系?

  B公司作为甲方将该劳务承包给乙方李某进行具体安排和管理,并对该劳务的款项金额及支付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约定,且签订了《劳务外包协议书》,二者实际系承包关系。由李某负责安排人员提供劳务,并根据出勤情况由B公司和李某进行计算报酬,通过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李某和B公司之间系劳务承包关系。

  (2)王某与李某是否构成雇佣关系?

  李某承包此劳务后,雇请王某等人到A公司提供搬运劳务,并由其对该劳务进行总体的安排,由李某对王某等人支付报酬,因此王某和李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根据鉴定意见,王某因在高温下工作致使发生热射病使身体受到损害,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因此李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B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公司作为该劳务的承包方,将该劳务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李某,其存在选任过错,故对于王某的损失,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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