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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不给开离职证明,劳动者应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王某为某银行的信贷经理,2019年11月1日,他向银行提交了《辞职报告》,要求辞职。2019年11月24日,银行答复因王某任职期间部分贷款未能收回等原因,不批准王某的辞职。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裁决:1、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1日解除;2、银行于裁决生效后10日内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银行不服,后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结果都与仲裁结果一致,但是此时银行仍不给王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致使王某无法在新工作单位入职。这个时候王某应该怎么办呢?

  ?【律师点评】

  浙江顾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童玉珠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不依法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可能会导致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也有可能会阻碍劳动者另行寻找新工作。所以赔偿的损失主要是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那劳动者应该准备什么证据材料呢?1、证明存在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比如:失业保险缴纳证明、新单位的录用通知书及合同等);2、证明损失与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如因无离职证明而被其他公司拒绝聘用的证明、劳动仲裁书、法院判决等)。

  那么用人单位能不能以劳动者在公司有未了事宜而拒绝开离职证明呢?《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从这条来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有未了事宜不是用人单位拒绝开离职证明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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