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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款被人结走,该如何保护权利?

  【案情简介】

  2019年初,张某经王某牵线搭桥欲为李某家民宿进行大理石铺装。因彼此熟悉,张某让王某携带已盖章合同去李某家中敲定事宜。装修过程中,张某提供全部石材,安排工人干活,但没有去过场地,而王某经常去场地指挥。工程结束,张某欲结账,李某说5万元装修款王某已经结走。张某说合同上盖的是公司的章,也有付款方式,不该将钱结给王某。李某反问张某和此项目有何关系,而且钱已经付了。张某无奈又去找王某,王某称他们之间有老账要算,算完之后再说。于是纠缠至今,张某该如何讨回这笔装修工程款呢?

  【律师点评】

  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喻琼杨德正

  本案中,要讨回此笔款项,关键在于张某是不是合同一方,是否享有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王某返还的依据在哪?

  首先,张某让王某以公司名义与某民宿客户签订的承揽合同,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合同不存在可撤销、无效的情形,最后工程也顺利完工,得以交付,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装修以后,民宿客户李某就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向承揽一方支付装修款,张某是实际承揽方,理应获得此笔款项。

  其次,王某不是合同的主体,其身份是介绍人,不是承揽一方,不享有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故不应直接获得装修款项。双方没有约定让其结算装修工程款项。王某获得的5万元款项即是公司遭受损失的资金,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张某有权请求王某返还不当利益,至于其他恩怨,与本承揽合同无关。

  日常中,熟人之间合作处事往往会放松警惕,如此一来便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因此工作上应谨小慎微,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将法律风险减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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