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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如此交易,竟触犯刑法

  【案情简介】

  刘某某、杜某某同为城郊某村村民。2017年6月,双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杜某某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以租赁的形式转让给刘某某使用,租期70年,全部租金70万元,在订立合同时一次性付清。2018年3月,刘某某将上述房屋以同样方式转让给外县人吴某,但租金变更为150万元。

  吴某受让后对房屋进行改扩建时被国土部门查处,后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并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律师点评】

  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乐庚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村民作为集体组织成员,一户农户可申请使用一处宅基地。即对宅基地的使用,仅限于该集体组织成员。根据《物权法》“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移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将宅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组织成员,损害的是同一集体组织及其他成员的利益,也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刘某某与外县人吴某的行为均有非法性,而杜某某因与刘某某系同一集体组织成员,其行为虽尚不构成犯罪,但也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另,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据此,外县人吴某因获利尚未到追究刑责的红线,也不构成犯罪。

  律师在此提醒,农村宅基地规定众多,要慎重处理自己的房屋,千万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安吉“微司法”小程序正式上线啦,扫一扫即可快速了解法律资讯,获取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多项服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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