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3月18日 | 来源:安吉新闻网 | 作者: | 编辑:安吉视窗
【案情简介】
2017年,吴某以店铺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陈某借款2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该笔借款不计息。三个月后借款到期,吴某以各种理由推辞,拒绝归还。多次催讨无果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归还借款,并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吴某答辩称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不计息,其只需归还20万元本金即可,希望法院判决驳回陈某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袁越凡
关于能否主张逾期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该解释第29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关于能否主张逾期利息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1、有约定,则从其约定,但年利率不得超过24%。
2、未约定:
(1)双未约:即借期利息和逾期利息均未约定。法院基本支持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单未约:即约定了借期利息,未约定逾期利息。此时借期内借款本金不计息的约定不影响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出借人可参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息。
律师在此提醒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在草拟借条等凭证时注意对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法律文书送达地等进行特别约定,便于后续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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