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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协议就能“高枕无忧”吗?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赵某与钱某合伙开办了一家化肥厂。为了避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二人共同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并特别注明:该化肥厂所有债务均由赵某独自承担,双方均签字盖章。半年后,该厂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从而欠下原材料供应商孙某货款50万元,孙某因此一纸诉状将赵某与钱某告上了法庭。庭审过程中,钱某拿着二人办厂前的合作协议递交法庭,并声称:“我们早已约定,该厂所有债务均由赵某独自承担。”然而法院最终判令由赵某、钱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到底是因为这份合作协议无效呢?还是有别的原因呢?

  【律师点评】

  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律师雷中杰

  本案中协议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该案钱某是否需要承担债务的问题,可以说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我们先来看看何为协议:协议其实就是广义上的合同,合同即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们不难发现,赵某与钱某同属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且签订了书面的协议设立了相互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协议在他们之间必然是有效的。既然有效,那为何法院最终还要判令钱某承担该债务呢?这其中涉及到合同的对内与对外效力。赵某与钱某属于“对内关系”,该份合作协议在他们内部是成立并生效的,任何一方都不得违反。但当它面对第三人(孙某)的时候,该协议的性质就成了“对外”了。换句话说,在孙某看来,赵某与钱某其实是同一个主体,孙某既可以要求赵某支付货款也可要求钱某支付货款。而此时,赵、钱二人间的协议对孙某是不起任何效力的,除非孙某事前就已认可。

  因此,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各种协议性质多样、变化万千,不能因有了一份协议,而高枕无忧,必要的时候可以及时咨询身边的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法治宣传教育在行动!如需了解更多法治资讯、获取更多法律服务,请扫描以下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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