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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检察院这项工作获肯定,提供检察改革“台州样本”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11月2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罗亚妮)11月1日,台州市检察院召开“捕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副检察长杜斌通报全市检察机关“捕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相关情况。

  所谓“捕诉合一”,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的批捕和审查起诉,由同一部门同一检察官负责。这种模式曾实行近二十年,直到1996年被“捕诉分离”所取代。又过了二十多年的今天,捕诉从分离回归合一。

  长期以来实行的“捕诉分立”办案模式,也衍生了诸如诉讼效率不高、监督效果不佳、检警关系不顺等问题。

  今年6月,台州在黄岩、温岭、玉环、三门四地检察院率先开展“捕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以优化内设机构、整合检察职能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走在全省前列。

  5个月来,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549件96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800件1389人,四个试点检察院案件平均审结天数比试点前缩短46.5%。改革成效初显,得到省检察院充分肯定。

  “司法实践中,因侦查质量不高而造成证据缺陷已成为目前制约案件质量进一步提升的主要因素之一。” 杜斌说,“捕诉合一”可以统一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尺度,在审查逮捕阶段对全案证据体系进行精细化梳理,并以庭审证据的高标准引导侦查取证,督促侦查机关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有效解决“捕诉分立”模式下取证不力、退而难补的顽疾,确保案件质量,更好地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

  下阶段,台州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在检察改革背景下科学定位并完善“捕诉合一”工作机制,确保“捕诉合一”改革在司法实践和检察改革探索中精进前行,为检察机关“捕诉合一”改革提供台州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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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认为,“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存在的风险,可能会导致增加案件质量风险、羁押率和错捕率上升等问题。对此,台州市检察院也作出相应解答。

  问:缺少部门间的监督制约,是否增加案件质量风险?

  答:从数据看,逮捕案件质量的捕后撤案、判无罪以及判轻缓刑的指标与试点前相比是往下走的,这说明,从目前来看,案件质量不仅没有出现下滑,应该说更有保障。

  首先,捕诉合一合的是承办人人员,并非办案工序,诉讼环节并没有减少;

  其次,内部监督制约仍然存在。检察官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冤家错案发生的,还要启动司法责任追究机制。

  再次,刑事诉讼机制本身即外部制约一直存在。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复议复核;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皆可以对不起诉提出申诉。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形成控辩审三方制约的格局,由法院对案件质量进行把关。

  最后,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官更有责任、有能力、有时机去引导侦查取证,确保案件质量。

  问:“捕诉合一”后,是否容易导致检察官滥用逮捕权,导致羁押率和错捕率上升?或怕承担错捕赔偿责任,以起诉标准代替逮捕标准,导致不捕率上升,不利于打击犯罪?

  答:从试点情况看,不捕率与试点前相比是有所下降的。

  事实上,不捕率不是衡量检察机关履行司法审查职责良莠的唯一标准,也不是评价案件质量的唯一指标,关键是看逮捕的案件是否符合了逮捕的条件,不捕的案件是否符合不捕的条件,案件最终还需要经过法庭审判来校验。所以,单纯的不捕率仅是对刑事案件羁押情况的客观反映。如果检察官滥用逮捕权,导致错捕的,就要承担错捕赔偿责任,并会被追究司法责任。如果检察官以起诉标准代替逮捕标准,放纵犯罪的,同样的,也会被追究司法责任。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不捕率会有所上升或下降,就对“捕诉合一”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提出怀疑,关键是看案件质量。同时,我们有一套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足以确保检察官有权不任性。

标签: 案件质量;改革试点;检察机关;台州市检察院;逮捕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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