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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电瓶车超速发生碰撞,能按机动车标准承担责任吗?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王某驾驶二轮电瓶车与张某驾驶的三轮电瓶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王某受伤住院,医疗终结后经鉴定,王某构成了十级伤残,赔偿总损失为十八万元。事故经过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和张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之后王某认为肇事三轮电瓶车超过电瓶车限定时速,不属于非机动车,要求张某依照机动车标准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损失,不足部分再按照比例分担。

  律师点评

  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仲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的损失应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律师认为,张某驾驶的三轮电瓶车虽然存在超过电瓶车通用标准的风险,但超标电瓶车系出厂源头监管的空白导致,机动车管理部门也尚未对超标电动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对电动车承保交强险,且国家对这种不予承保的行为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所以张某未能对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投保交强险具有客观原因,主观上不具有未投保交强险的过错,如果判决其违反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而承担交强险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失公允。因此本案中张某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

  因此律师认为王某的损失还是应当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损失,也在此提醒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法治宣传教育在行动!欲了解更多法治讯息,敬请关注“安吉普法”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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