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浙江在线 > 安吉新闻网 > 全媒体新闻 > 社会新闻

销售“应知而不知”的 假冒产品也要担责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安吉某商行接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安徽某公司起诉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根据其收到的起诉状副本,原来安徽某公司的法务人员了解到某公司生产的假冒其公司“千里马”注册商标的工业粘合剂胶水在安吉市场大量销售的事实,通过市场暗访在安吉某商行购买到了几瓶假冒其商标的工业粘合剂胶水,并通过公证取得了相关证据,遂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后湖州中院经开庭审理,认定“千里马”商标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被告安吉某商行系专业销售工业用品的经销商,理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售假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律师点评

  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蕾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专用权做出了明确的保护规定,生产和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都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的,销售者不承担责任。销售商对自己销售的产品和商标品牌均有尽到避免商标等知识产权侵权的合理注意义务。那么,销售商如何规避售假产生的风险呢。首先,销售商销售产品要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其次,销售商对自己销售的商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商标注册证、名优标志等进行审查,确认其为正品,来源合法;再次,对于驰名商标更要有高于普通商标的注意义务,要更加注意审查上级销售商的相关资质;最后,销售商也要注意不贪图小便宜,不要从来源不明的渠道或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货,从而能更好地规避产生的售假风险。(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法治宣传教育在行动!欲了解更多法治讯息,敬请关注“安吉普法”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阅。)

安吉新闻集团两微一端

安吉新闻网是由中共安吉县委宣传部主管,安吉县融媒体中心主办 | 浙新办[2004]28号 | 浙ICP备20016804号 | 浙公网安备33052302000447号

新闻热线/0572-5223000 | 违法和不良信息公开举报电话/0572-5600257 | 举报邮箱/ajnews@163.com | 地址/浙江省安吉县迎宾大道7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3120190036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 扫黑除恶举报中心

安吉新闻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