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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也会犯法吗?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份,早春气温刚刚开始回暖,正是鱼群开始活动觅食的时节。一天晚上,武某在家闲来无事,就背着电捕鱼器来到西苕溪阳光大桥下捕鱼,鱼群的确很多,武某收获不小。正当他高兴万分时,被县渔政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抓获,经现场称重,武某当天捕获40余斤鱼,县渔政执法大队将案件移交县公安局处理。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武某被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4月份,县人民法院认定武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点评】

  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加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今年的禁渔期刚过,上述案例也是我县刑事处理非法捕捞的第一起案件,武某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深刻认识。我县在2015年设立禁渔期,禁渔期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设立禁渔期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西苕溪渔业资源,有效保护鱼类产卵繁殖,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在禁渔期内采用电、毒、炸、网等方式捕鱼的,就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律师在此呼吁,大家切勿以为抓鱼是小事,在不对的时间、不对的地方抓鱼,就可能会摊上大事。为了我们安吉的绿水青山,为了西苕溪母亲河的美好生态环境,请不要违法捕鱼。(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法治宣传教育在行动!欲了解更多法治讯息,敬请关注“安吉普法”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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