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4月18日 | 来源:安吉新闻网 | 作者: | 编辑:安吉视窗
【案情简介】
刘某的爷爷早在几年前就立下公证遗嘱,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都由刘某继承。在刘某爷爷去世后,刘某迟迟没有办理继承手续。大半年后,其两个姑姑要求依法继承刘某爷爷名下的财产,并将刘某及刘某的父亲诉至法院。
该案件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刘某爷爷留下的财产由刘某的两个姑姑及刘某的父亲依法继承。那么,刘某手里明明有爷爷给的遗嘱,为什么不能继承呢?
【律师点评】
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彭浩棋
首先,本案中刘某手中的遗嘱,准确的说应该属于遗赠。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法》第10条又规定了法定继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因此,刘某爷爷通过公证遗嘱将房屋等财产留给刘某不属于遗嘱继承,而是属于遗赠。
其次,刘某不知道行使权利有2个月的法定期限。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同时,最高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因此,本案中刘某拿着遗嘱,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继承权利,被法律视为放弃了继承权。律师特别提醒大家遇到类似情形,切记及时行使相关权利。(欲了解更多法治讯息,敬请关注“安吉普法”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阅。如有法律问题,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52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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