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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两字值千金

  【案情简介】

  王某系一家服装专卖店的经营者,于2017年11月1日通过朋友张某介绍,向李某借了50万人民币,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王某,借款金额50万,还款日期为2018年1月1日。同时商定由张某作为担保人,并在借条空白处签名。因服装店经营亏损,王某无力偿还50万元,李某无奈只能一纸诉状将王某和张某诉至法庭。法庭审判后,判令王某偿还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现李某不禁疑惑,为何他要求张某对此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请不能被支持呢?

  律师点评

  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载明: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起诉的证据为借条和转账凭证,借条中的借款人及转账的收款人均为王某,由王某来偿还此笔借款是毋庸置疑的,但能否由张某来承担此笔款项的担保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此张借条上,张某仅仅签了名,而并未载明是“担保人”或者“担保”,而原告又缺乏其他证据证明张某确实为此提供了担保。因此李某请求张某对此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请自然不会被法院支持。

  莫看“担保”只是小小的两字,在法律实务上却字字值千金。现实生活中,有多少借贷关系是通过中间人介绍并担保而发生的,但若缺了担保两字,债权人便少了一个可以实现债权的途径。在此,律师提醒若日后有含担保的借贷关系发生,担保人签字时一定要附上“担保”或其他表明承担担保责任的字眼。(欲了解更多法治讯息,敬请关注“安吉普法”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阅。如有法律问题,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52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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