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浙江在线 > 安吉新闻网 > 全媒体新闻 > 社会新闻

出嫁女享有土地 征收补偿款分配权吗?

  【案情简介】

  张某出生在我县某镇某村某村民小组,其户籍一直在此。2005年,张某结婚,因属于农嫁居,其户口没有迁出。2014年6月,张小姐取得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资格。2016年,被告有部分土地被征用。被告以张某属于出嫁女为由拒绝分配给张某土地补偿款,因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该纠纷。

  【律师点评】

  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爱民

  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在我县农村中,普遍存在土地补偿款不分给出嫁女的现象。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只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权。那么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呢?

  2010年开始,安吉县进行股份经济合作社改制,根据浙江省、安吉县文件规定,安吉县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资格的认定,是在县政府领导和各乡镇政府组织下,由集体经济组织综合考虑当时政策、土地来源、构成、变迁以及有无劳动、时间长短、贡献大小等因素,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代表大会,经合法程序予以认定。因此,股民资格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各村实际情况及绝大部分村民的意见,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故通过该程序确定的成员资格,作为享受各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红的资格及标准,较为合理。

  2015年以前,安吉法院以原告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以户口为主兼顾其它作为标准进行判决。2015年起,安吉县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改制全面完成以后,法院以原告是否具有股民资格作为标准进行判决。本案中的张某不但户籍在被告处,而且在土地补偿方案确定前就已取得被告所在村的股民资格,故法院判决张某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欲了解更多法治讯息,敬请关注“安吉普法”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阅。如有法律问题,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5220148。)

安吉新闻集团两微一端

安吉新闻网是由中共安吉县委宣传部主管,安吉县融媒体中心主办 | 浙新办[2004]28号 | 浙ICP备20016804号 | 浙公网安备33052302000447号

新闻热线/0572-5223000 | 违法和不良信息公开举报电话/0572-5600257 | 举报邮箱/ajnews@163.com | 地址/浙江省安吉县迎宾大道7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3120190036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 扫黑除恶举报中心

安吉新闻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