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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主动离职还是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咋算?

  【案情简介】

  罗某是一名放样员,去年年初与某家具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每月工资为8000元。同年7月,罗某的部门经理找他谈话,称因公司对他工作不满意,将采取降薪方式对他进行留看,薪酬为原来约定工资的60%。罗某认为自己的工作没有任何问题,不同意公司的降薪方案,部门经理与总经理交涉后无果,罗某遂主动提出离职,部门经理于是让其签署了离职申请书,注明因个人原因离职。后罗某认为其系被迫离职,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律师点评】

  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蕾

  本案中,罗某的行为先是主动提出离职并注明因个人原因,事后又以“被迫离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是否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情形,实务中,对于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并在离职申请书、离职交接表中注明“家中有事、个人原因、出去创业”等等原因的,裁判机关一般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并且,以个人理由辞职的,员工还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裁判机关在审理此类争议时,会审查员工最初离职的理由是什么,一旦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系个人原因辞职的,裁判机构就会认定该理由为辞职的真正理由,员工离职后再以“被迫离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一般不会得到支持。因此,罗某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确系被迫离职的情况下,仲裁委不会支持其仲裁请求。

  在此,律师也提请广大劳动人员注意,在确系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注意证据的获取以及保全,进而才能通过法律手段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欲了解更多法治讯息,敬请关注“安吉普法”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阅。如有法律问题,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52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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