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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法院发出全省首份复绿“补植令”

  近日,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村民赵某有期徒刑,并在《刑事裁定书》上发出我省首份“补植令”,裁定赵某将涉案林地补植竹木,复绿至毁林前植被覆盖率。

  “补植令”是什么?就是涉林刑事案件发生后,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与林业部门、森林公安签订“补植复绿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后,发出“补植令”,责令行为人对所破坏的森林资源进行补种和养护。服刑期间,对照联动制定的“复绿规范”,将考核复绿补植成效纳入缓刑考核,督促行为人在规定有效期内完成被毁山林复绿补植工作。

  据了解,在2012年至2015年间,赵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掉了自己承包山上的林木,全部种上了安吉白茶。经林政部门鉴定,赵某砍伐的阔叶幼树有1202株,采伐林木(根径6cm以上)的乔木蓄积达9.7498立方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赵某行为已经达到滥伐林木罪定罪标准,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要求其对被毁山林完成复绿,有效期六个月,到期未完成,将要求赵某支付代为补种费用,甚至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处罚。

  “以前也要求行为人对被毁山林进行复绿。”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马琴芳说,法院量刑时会就其复绿程度作为量刑从轻情节酌情考虑,但没有复绿的硬性标准。“补植令”作为缓刑考验期考核的硬性条件,对行为人具有约束力,这充分体现了“修补”的审判理念,能够切实强化环境资源的司法保障力度,及时有效打击毁竹毁林种茶、破坏生态资源等违法行为。

  县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来燮元介绍说,在惩处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更要注重对被破坏生态环境的修复,法院因此还会同林业部门出台了“毁林植树复绿标准”,并深入实地跟踪督查,确保“补植令”落到实处。而在今后涉林案件的判决中,“补植”令也将成为常态,从而实现‘挽救一个人、教育一群人、恢复一片林’的目标。

  “法院将继续能动司法、积极作为,为我县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保障。”县人民法院院长沈芳君介绍说,“补植令”正是倡导绿色司法理念、提升司法效果的体现,今年2月份,县法院就研究出台了《关于为建设中国最美县域提供坚强有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为建设“中国最美县域”出台20项措施,依法保护美丽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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