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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则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1日,李某向郑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利息每月的1日支付。李某与郑某交易均通过银行转账进行,李某在如约支付了两个月利息后,再无向郑某支付任何款项。郑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我所律师代为起诉,后经法院判决,郑某与李某间借款关系真实有效,李某负有偿还郑某本金及利息的还款责任,剩余利息支付以月利率2%为限,但已支付的两个月利息不再返还。

  律师点评

  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波

  第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仅凭借款合同本身并不能证明自然人之间借款关系真实有效,在大额交易中银行转账凭证、收条等能够有效证明借款的交付,属于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约定支付利息,但不得超过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具体言之,人民法院判决仅支持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率约定;年利率24%-36%的利息约定为自然债务,法院不支持出借人的利息请求,但亦不支持借款人的返还请求;年利率超过36%部分的利息约定为无效约定;

  第三,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主张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仍不可超过年利率24%),未约定利率的可按照年利率6%主张逾期利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欲了解更多法治讯息,敬请关注“安吉普法”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阅。如有法律问题,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52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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