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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吉县第十四届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参照《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本县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县委在全县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对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全县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县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县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县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 县委全会

  第一条 县委在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中央、省、市委指示和县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全县的工作。

  县委应当通过召开县委全体会议(简称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委决策部署以及县党代会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全县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党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县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县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县纪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并分别报市委批准。

  (七)决定递补县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县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民主推荐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换届人选和重要干部。

  (九)研究讨论本县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十)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第二条 县委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召开2次,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县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全会召开的时间、议题等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县委委员、候补委员。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县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省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三条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县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县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

  对县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市委批准。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会扩大会议。全会扩大会议出席人员可由常委会决定。全会扩大会议不得代替全会做出决策。

  第三章 县委常委会

  第五条 县委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县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中央、省、市委决策部署和县委全会决议、决定,组织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审议以县委名义上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的经常性工作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研究制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审议县委向县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常委会向全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县纪委向县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六)讨论和决定有关召开县党代表大会、县党代表会议和全会及其他重要会议事项。

  (七)审议通过相关党内规范性文件。研究决定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制定、修改中的重大问题。

  (八)研究决定副科级以上机构设置和领导职位、数量设置等重要问题。

  (九)听取县纪委、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政府党组、县政协党组、县人民法院党组、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县委相关部门以及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人民团体党组的工作汇报。视情听取有关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县直单位党委(党组)的重大专项工作汇报。

  (十)讨论和决定县本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济文化社会等组织中党组请示的重大问题。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县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十二)听取常委会委员通报情况和有关专项工作。

  (十三)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和其他重要事项做出决定。

  县委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 县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县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未经协调一致不上会讨论。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外,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县委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请会议审议讨论的文件由县委书记或者书记委托副书记批印,并应当提前送各位县委常委会委员。

  县委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县委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其中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会后应向未参加会议的县委常委会委员通报研究结果。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县委常委会会议决策的,县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为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七条 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县委常委会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县委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县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如涉及常委会委员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常委会委员本人应当回避。

  第八条 县委常委会会议由县委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委书记或者书记委托副书记审核签发。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委常委会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列席县委常委会会议的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为主要负责人。县委常委会扩大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做出决策。

  第十条 需要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县委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县委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县委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做出决策。县委书记专题会议酝酿的事项和形成的意见,做好记录,形成会议备忘,不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县委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能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县委常委会委员组成,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副书记、县政府党员副县长、县政协党组书记、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参加,也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要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集中学习不少于1次。

  第四章 组织原则和纪律作风

  第十三条 县委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县委每年要向市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情况作专题报告。对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调整、市委批准的重要人事安排、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 县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到党内生活全过程。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县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向市委报告。

  县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县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查检查,保证县委决策的贯彻落实。县委常委会委员代表县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通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县委书记批准。县委常委会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县委集体决定精神。

  县委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由下级党组织处理。县委做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五条 县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县委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县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县委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县委全会和市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对全县党建工作的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工作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县委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县纪委和全县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支持县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每年向市委报告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县委应当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定期听取意识形态领域有关情况汇报,每半年向市委专题汇报1次意识形态工作。县委常委会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全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常委会委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常委会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县委应当加强对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每年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政府党组、县政协党组、县人民法院党组、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第十七条 县委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要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八条 县委及其成员应当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

  县委常委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会前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文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及时向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一定范围内通报。

  县委常委会委员应当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带头为党员干部讲党课。

  县委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十九条 县委及其成员应当带头尊崇党章、遵守党规,模范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自觉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

  县委及其成员应当坚持讲原则、讲规矩,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在集体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坚决执行,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

  县委及其成员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担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应当围绕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查研究,每年要保证一定实践深入基层蹲点调研。

  第五章 督查落实和监督追责

  第二十条 县委要组织、领导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委决策部署在安吉落地生根。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省、市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县委应当及时进行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并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抓好落实。

  对中央、省、市委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县委书记及副书记做出批示要求后,有关县委常委会委员应及时牵头研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并按照程序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委通过全会做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决策执行过程中需做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应当通过召开全会决定。

  县委常委会做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县委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应当向常委会汇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县委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县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常委会应当听取涉及全局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汇报。

  第二十三条 县委向县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党员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委应当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领导全县党内监督工作,对常委会委员、县委委员,县纪委、县委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担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应当每年按照要求述职述廉,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委定期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县委组织部门牵头,县纪委、县委有关部门参与。

  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鼓励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积极改革、锐意进取。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共安吉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委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12月31日县委印发的《中共安吉县第十三届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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