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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协作查处8起违法犯罪案件

  近段时间以来,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时,除了县环境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外,还经常会出现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身影。

  7月上旬,吉龙彩瓦厂私设暗管偷排生产污水,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教导员王全德一行与县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前往该厂复查,协助县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查找污染源。

  5月上旬,县环境监察大队开展非法染色作坊的专项夜查行动。县公安局分派工作人员联合行动,现场协助检查并对现场妨碍公务执法的两名人员进行了追捕。

  6月上旬,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安吉县三官东生桶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当事人王国强有期徒刑8个月,这是我县因环境违法犯罪入实刑的第一案。

  ……

  据统计,仅5月份至今的两个多月时间内,县公安局、环保局、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已联合查处8起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其中,涉刑案件3起,行政拘留案件5起。

  “这说明我们建立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协作机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县环境监察大队教导员丁利斌介绍说,今年5月份,县公安局、环保局、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指示,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讨论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协作机制的意见》,将以往的不成文的合作模式制度化,建立并健全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协作机制。

  该协作机制规定,四单位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依法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县环保局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新《环保法》的,应当及时通报县公安局并移送有关证据材料;县公安局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严重环境违法、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阻碍公务等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环境犯罪、妨碍公务犯罪行为进行侦办打击;县人民检察院负责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工作;县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并将裁判结果告知县公安局和县环保局。对免于刑事处罚或无罪判决但可能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局应当依法查处。

  值得一提的是,协作机制还规定县环保局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调查过程中,可商请县公安局提前介入,进行调查取证。而且,针对疑难复杂的重大案件,县人民检察院也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这样一来,不仅提升了对环境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力,而且还有利于侦查取证,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打下基础。”丁利斌说,今后,这一协作机制还将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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