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3月18日 | 来源:安吉新闻网 | 作者: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1日,王某向其朋友李某借款20万元。后王某与其妻子张某感情不和,于2014年10月24日离婚。离婚后,李某起诉要求王某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并让张某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张某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向律师咨询道:其前夫王某嗜赌成性,夫妻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之后,直到收到诉状才得知王某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欠下巨款,但是她对这些借款根本不知情,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律师点评
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永生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一般情况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一方签字的借款,另一方也需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可见,“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应考虑两个判断标准: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若不符合上述两个标准,就不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本案中,原告只是提供一张由王某签字的借据,但是仅凭一张借据不能确认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其一、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代理,这些代理行为是建立在债权人对夫妻具有举债合意确信的基础上的,但是债权人不得滥用夫妻代理的合理性。王某嗜赌成性,在外借款远远超过家庭正常生活开支,借据只能说明王某与债权人有借款合意,并不能说明与张某也有借款合意。其二、王某的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王某在外赌博,欠下赌资,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其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偿还赌债。王某的前妻张某并未获得因该笔借款带来的利益。故上述债务不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王某归还借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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