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1月21日 | 来源:安吉新闻网 | 作者:
【案情简介】
1990年,原告袁先生与被告吴女士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刚同居时,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直到1994年2月1日后,双方才达到法定婚龄。在同居期间,两人分别并于1990年及1998年生育了两个儿子。2014年8月,袁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点评】
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锦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可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两种。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并有被群众所公认的事实,且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该案中,对于男女双方关系的认定首先要看原告与被告属于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
因此,袁先生于2014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时,人民法院首先告诉他如果要进行离婚诉讼,则需要补办婚姻登记,如果不补办,就是同居关系。(县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每天有律师坐堂值班,如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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