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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情”不挡法律尊严

  范潭社区“小竹园”区块残余违建存在于浒溪之畔,已有十年之久。据说,这一区块的大多数拆迁户早就住上了舒适敞亮的安置房。但是,至今仍有少数村民以“唯一居所”为由,置依法下达的腾空通知于不顾,阻挠拆违。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既有违法律底线,也不为社会各界所认同,实在是不可取。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这里需要厘清两个法律概念:首先,在自留地上私自搭建房屋居住属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所建房屋无疑属于违建。其次,一些村民私自变卖安置用宅基地,人为制造了目前“唯一居所”的现状,其要求重新获得安置宅基地的诉求当然也属无理要求。

  我们不妨梳理下这些“唯一居所”的情况,其中,有私自变卖已有安置宅基地的、有自愿将房产赠予离婚配偶的、有以房产抵债后在自留地上违法搭建房屋的、也有户口不在当地却常年居住于此的……个别人更存有“投机”心理,亦有钻制度空子之嫌。

  生活困苦,可以得到社会的帮助;经历曲折,可以得到大家的同情……但违法的事实就摆在的眼前,法律又岂能随意拿来变通?如果还一味幻想着能网开一面,通融通融,恐怕只能是不切实际的一厢情愿。

  说实在的,既然明知当初私下转让了宅基地,或者搭起了违法建筑,做错了事,那么,现在就应拿出承认错误的勇气和智慧,重塑诚信形象,赢得大家的谅解和尊重。

  在此次小竹园区块的拆违中,少数村民的行为是不理性的,也难以获得社会和公众的同情。将心比心来说,一旦一些明显不合理的诉求得到了满足,岂不是对已安置群众最大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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