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7月07日 | 来源:安吉新闻网 | 作者: 林贤飞
在现实生活中,相信绝大部分人发现他人财物掉落都会及时提醒,或者帮忙捡起来还给财物主人,但也不能排除个别人选择一声不吭,等财物主人走后捡起来占为己有,近日在县城苕溪路就发生了这样一件“负能量”的事情。
监控里女子捡起钱包就溜
7月 4日晚上8点20分,滴水公益义工樊逸芳在生态广场健身活动结束后来到苕溪路机关幼儿园附近一家水果店购买水果。
“当时水果店里除了我,还有个年轻女子。”樊逸芳说,她在挑水果时还和该年轻女子说过几句话,她付了水果钱后,就提着水果走了。
樊阿姨又想到几十米外的小超市买个杯刷,这时发现钱包不见了,她立即原路返回。
“从水果店离开已有1分钟时间。”樊阿姨说,她来到水果店问店老板有没有看到钱包,水果店的老板称没看到。
水果店的老板立即把店内的监控器打开,监控视频清晰显示,樊阿姨钱包往年轻女子这侧掉落,该女子发现樊阿姨钱包掉地上,但她没有及时提醒樊阿姨,而是等樊阿姨走出水果店后故意将水果放在地上,顺带弯腰捡起钱包放进水果袋里,然后快速离开。
樊阿姨60多岁,做点小生意辛苦赚钱,但她不仅从事公益事业,还乐善好施,经常给贫困学生、灾区群众、病危家庭等特殊群体捐款,每年都要捐助上千元爱心款,所以钱包里时刻准备着1000多元钱,此外钱包里还有证件和银行卡等。
“1000多块钱是小事情,但我们身边需要文明,任何人发现他人钱包、手机等财物掉落,都应及时提醒他人,而不是默不作声地占为己有。”樊阿姨说,年轻女子可能也是一时糊涂,钱拿去花了就花了,如果能把钱包里的证件还给她,她也能原谅该女子。
不当得利可能要“吃官司”
在法律上,该女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夏乐庚了解此事过程后表示,此事有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年轻女子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转移为自己所有,年轻女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条件。根据浙江省的相关规定,侵占财物价值达到1万元以上即构成侵占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年轻女子侵占的财物价值不到1万元,达不到构罪条件。
但是,樊阿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监控视频等有效线索追查年轻女子,可要求该年轻女子将钱包(包括现金、证件等)返还给樊阿姨,如果年轻女子将钱包返还,她就没有责任,如果拒不返还的,即构成民法上规定的不当得利,属于侵权,樊阿姨可以让年轻女子“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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