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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谣言,让网络空间更清朗

  刚刚过去的飞机失事事件,让安吉百姓在听到一声巨响后,对事件充满了各种好奇,随之出现的各种版本的“现场照片”,以及人员伤亡情况更是成为了人们茶余饭后津津乐道的话题,而随着这起事件最终以一起网络谣言案的告破而结束,网络谣言的话题再次给安吉的众多网友们敲响了警钟。

  虚假信息发布者石某因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受到了治安处罚。

  网络谣言离我们并不远

  回顾安吉近些年来的类似案件,不难发现,对网络世界的认识不够清晰,丧失了基本的诚信和道德原则,让不少头脑不冷静的年轻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09年,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就曾接到报警称:有人在网络贴吧上发布信息,说在生态广场放置了炸药,并称当晚八点将会爆炸。为此,县公安局当时派出了200多名警力,对生态广场群众进行及时疏散,并对生态广场进行了地毯式搜索,最终没有发现任何可疑情况。随后网络警察通过技术手段找到了发贴者,并进行了抓捕,犯罪嫌疑人承认是在网上散布了虚假信息,最终嫌疑人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

  2011年,有网友在某网络贴吧发贴称:“安吉宇翔外语学院有女学生失踪,且失踪少女的器官被贵州人拿去卖了。”后经公安部门调查发现,该信息属于虚假信息,发贴者同样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最终该网友还专门发贴做了公开道歉。

  谣言究竟从哪里来

  既然是谣言,也就是没有事实依据,靠人为凭空捏造而来。那么没有事实依据,且来源不明的信息,为什么会有那么大的吸引力,甚至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影响。记者随后也采访了一些经常在各大网络论坛或者网络平台发贴、浏览信息的网友。

  网友“冬天里的两把火”认为,一般主动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人,都有一种心态,就是希望自己发的内容能够受到越多的人关注越好;而喜欢上网浏览信息的网友大多都是带着一颗好奇心,喜欢有新鲜感的东西。现在网络信息更新速度极快,不痛不痒的信息几秒钟就会被淹没,因此,部分人为了博人眼球,就喜欢想方设法制造新鲜感,头脑一热就容易成为谣言的制造者。

  而另一名网友“ssqpss”则认为,身边总有一些看热闹不嫌事大,唯恐天下不乱的人,只要接收到一些所谓的“独家新闻”,就会习惯性地在一旁起哄,而在网上起哄的方式之一,就是转发,在不同的网络平台间转发,有些还会根据自己接收到的多方信息,对其进行添油加醋。这样一来,信息在不同人之间相互转发,影响范围就会成倍增加,有时候一个毫无事实依据的网络谣言,最后却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网络世界更应做好自律和他律

  随着网络在普通人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上网接收信息和发布信息已经成为不少人生活的一部分,因此要想完全堵住信息的传递是不可能的,那么作为普通的网民应该如何理性使用网络呢?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尹浩律师认为,对于一些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公共事件,网民在接收到一些不明来源的信息时,首先应该用理性的眼光去看待,就事件本身发表自己的看法是可以的,但是千万不要在不明事情真相的前提下,就试图去扮演知情者的角色,还原事情真相。

  尹浩律师告诉记者,如今的网络社会,已不再像早期人们认为的那样,网络早已不再虚拟,除了法律的约束,网络世界同样需要遵循基本的道德准则,许多人都会为了引起别人的关注而不加思考地发布一些很博人眼球的“新闻”,而就是这种无意间的行为,就可能会对他人的行为造成一定的误导,进而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对事物有好奇心是人的本能,而这也正是网络谣言得以滋生的重要原因,要想及时止住谣言的扩散,作为一些大型网络发布平台的管理者,就有义务对网民发布的信息进行甄别,对于虚假信息以及带有攻击、诽谤他人意图的信息应该进行及时删除。另外,在一些热点事件发生后,社会也很需要有关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让权威信息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让谣言丧失生存的空间。

  惩治网络谣言,力度将越来越大

  据了解,我县发生的这几起网络造谣事件,造谣者大都是因为对自己的情绪控制不够冷静,或者对于公共事件的反应不够理性,一时头脑不清醒而做出了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处罚力度也相对较轻。而随着目前全国范围内利用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现象日益突出,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就利用网络诽谤他人,引发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解释, 其中,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在定罪量刑上,网络谣言可能涉及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其中犯诽谤罪,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敲诈勒索罪,最高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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