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03日 | 来源:安吉新闻网 | 作者: 吴静
利益没有保障,纠纷时有发生,常掉进欺诈“陷阱”的学生暑期工缺乏“安全感”。暑期工究竟与用人单位处于何种关系?“身单力薄”的他们如何应对索赔风险?作为企业和暑期工本身,应该为稍显混乱的暑期工市场做些什么?
“学生暑期打工没有保障条款,只能尴尬‘裸奔’。”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黄勋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他们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用工单位没有为暑期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因此暑期工在提供劳务时,一旦发生工作事故,索赔的确会遭遇风险。
身份“尴尬”,不受法律保护?“暑期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究竟受哪种法律调整,目前来说尚不明朗。”黄律师解释说,纵观现行法律,暑期工与用工单位之间较符合劳务关系,暑期工属提供劳务方,用工单位属接受劳务方,双方间权利义务应受《民法通则》调整。
那么一旦发生纠纷,怎么办?他建议说,如果暑期工与用工单位间因劳动报酬产生纠纷,而暑期工确实提供劳务的,用工单位应当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就劳动报酬标准产生争议,首先应以双方约定为准;各执一词的,可参照同工同酬,这也符合公平原则。
对于强扣押金、工伤不报、分文未得等学生暑期打工维权难问题的出现,县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认为,究其原因,还是在于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没有“一纸”护身。他表示,学生在找暑期工作时,一定要找正规中介代理公司,到正规企业工作,不要轻信陌生人的招聘广告。用工前一定要签订一式两份的劳务合同,自己留一份。签协议时要仔细看清楚每项条款,如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工作报酬等规定,还要保留能证明劳务关系的证据,如工牌、工资条、工资卡、工作天数等。
“暑期工虽然与企业签的是劳务合同非劳动合同,无法享有社会保险,但是暑期工有权要求企业为其购买商业保险,以保障在此期间发生的意外和人身安全。”县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认为,用人单位应自觉与学生签订劳务协议,这是提高暑期工“劳动力”利用效率的明智之举。而学生暑期打工也是企业、学生双赢的事情。因此,不论招聘者还是应聘者,都应自觉签订劳务协议,维护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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