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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律师在法庭上说谎各被罚款7000元

  浙江在线06月14日讯在刑事审判中,如果当事人说谎可能构成“伪证罪”,但在民事审判中说谎,很多人觉得似乎只是道德谴责即可。不过,海曙法院昨日作出的一个裁定,却对说谎者一记当头棒喝:依据新《民诉法》,对说谎的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分别罚款7000元。

  律师:为“职业道德”跟着原告说谎

  原告陈某是一名板材销售商,和被告丁某、毛某有生意往来。由于丁某是本地人,陈某比较信得过,所以他卖给毛某的货很多时候也经由丁某转卖。

  2011年7月,陈某和丁某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陈某向丁某提供一定规格数量的板材,价值50多万元。这批货最终又由丁某转卖给毛某,所以“收货单”上留有毛某的名字。陈某和丁某的合同上还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向合同签发地人民法院———也就是江东区人民法院诉讼。因丁某只付了9万元后便拒不付款,只向陈某出具了一张欠款48.5万元的欠条,陈某便将丁某告到江东法院。

  考虑到丁某下落不明,陈某为了能让自己拿到钱,便试图把毛某也追加为被告。但由于合同上和欠条上都是陈某和丁某两人的签名,江东法院没有同意追加被告。陈某便和自己的律师王某合计,故意隐瞒合同和欠条的存在,只凭着收货单,将官司另行起诉到丁某住所地的法院,也就是海曙区人民法院。

  海曙法院民二庭法官在做了很多调查工作后才得知合同和欠条的存在,而且合同上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应该是江东法院,相当于之前海曙法院做了些无用功。陈某和王某还在法庭上作了虚假陈述,否认丁某已还了一部分款项的事实。据律师王某后来说,自己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才说谎,他认为这是符合职业伦理的。

  法院:法庭“打假”迫在眉睫

  新《民诉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陈某和王某仅仅是“隐瞒”证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不过,新《民诉法》还增加了一个条款,也就是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法官说,根据这一原则,说谎者应该承担责任。

  海曙法院认为,陈某和王某隐瞒事实、作出虚假陈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审判活动和诉讼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故法院最终对原告陈某和其律师王某分别作出了罚款7000元的决定。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的民事纠纷、离婚官司等民事诉讼,即使证人当庭撒谎,被法官识破后,多数情况下只是“不予采纳”,并没有再追究说谎者的法律责任。

  法官每天要面对大量的案件,这其中,证据和证言的真伪问题最让法官们伤脑筋。据法官介绍,当前,在经济纠纷中,当事人频频作出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明,甚至拿出前后自相矛盾的证明,这些伪证严重干扰审判工作正常进行,法庭“打假”已迫在眉睫。

  让说谎者付出一定的代价,这是海曙法院迈出的法庭“打假”第一步。法官表示,如果说谎无须付出代价,如果在法庭说谎没有风险成本,无异于助长了说谎者的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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