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6月14日 | 来源:杭州网 | 作者:
通讯员高媛萱记者张玎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框架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联络,顺利完成了一起被害人财产返还司法互助案件,成功向17名台湾居民被害人返还财产共计人民币237万余元(约合新台币1153万余元)。这是2009年两岸签署司法互助协议以来,两岸按照协议第九条确定的罪赃移交司法互助途径完成的首例被害人财产返还案件。
该案是一起两岸合作共同打击的电信诈骗犯罪案。经杭州中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本案共17名被告人,其中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魏仲伯和曾宇辰等13人为台湾居民。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魏仲伯伙同魏金田(另案处理)预谋后在杭州设立诈骗窝点,搭建起电信诈骗网络平台,并在台湾及大陆各地先后招募曾宇辰等多人组成诈骗犯罪集团,从2008年11月至2010年5月,采用冒充台湾户政事务所、台湾警察署、台湾地方法院检察署工作人员,拨打台湾民众电话,谎称被害人涉及洗钱、诈骗等案件,要求被害人提供银行账户及家庭成员情况,将自己银行账户内资金交由地检署保管、审核等手段,先后对数十人实施诈骗,诈骗共计人民币2372万元。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人采用电信方式诈骗,面广人多,且被害人大部分是老年人,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严惩。遂依法判处涉案17名被告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同时判令将涉及犯罪所得的赃款及扣押物品赃物拍卖所得的价款全部返还相关被害人,还责令被告人以各自参与额为限向被害人退赔其余诈骗所得。
案件所涉17名被害人均为台湾居民,最大年龄为87岁,最小年龄62岁。案件侦破过程中,大陆有关公安机关及时冻结、扣押了被告人银行存款及汽车、电脑等实物,台湾有关检察机关也协助提供了涉案有关人员的信息。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赃款赃物均被随案移送至人民法院,杭州中院确定依受害金额比例返还被害人。目前,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浙江高院及杭州中院和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及台湾10个地方法院检察署在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框架下的通力协作,杭州中院已将应返还给17名台湾居民被害人的财产全部汇往各被害人在台湾有关银行开设的账户。
为最大限度减少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损失,两岸有关方面始终保持密集联络并加强与银行等各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最终确定本案采用两岸银行直接汇兑这一手续最便捷、费用最低廉的财产返还方式。即,先由案件审理法院在通过两岸司法互助途径经最高人民法院转递向台湾居民被害人送达涉案裁判文书的同时,告知台湾居民被害人根据案件审理法院提供的可接受大陆汇款的台湾地区银行名单开立接收汇款账户并填写《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被害人财产返还情况信息表》,在有关账户信息等通过司法互助途径经最高人民法院反馈案件审理法院后,再由案件审理法院以对台银行汇款方式完成财产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在6月3日通过两岸司法互助途径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反馈的台湾居民被害人银行账户等完整信息后,当日即转递浙江高院,浙江高院在收文当日亦即转递杭州中院,杭州中院在收文后立即协调大陆有关银行于6月7日上午全面完成了向17名被害人在台湾各有关银行账户的汇款手续,三级法院前后仅用了5个工作日即告完成。
据了解,大陆人民法院在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框架下已开展包括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和罪赃移交等各项司法互助工作。据初步统计,自2009年6月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生效至今年一季度,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台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已经超过2.5万件,有效保障了两岸人民的相关诉讼权益。按照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第九条的规定,就刑事案件中涉及台湾有关司法机构冻结、扣押的大陆居民被害人的财产,台湾有关方面也将适时研处返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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