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5月21日 | 来源:绍兴网 | 作者:
浙江在线05月21日讯一而再再而三的案例屡次证明一点: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吃亏的还是自己。昨天,绍兴县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纠纷中,员工因不满公司拖欠年终奖愤而离职。此后,公司方一直以“自动离职”为由,拒绝向该员工支付年终奖及之后的工资,结果扛到最后一审还是遭遇败诉,除了多交补偿金,还要支付利息。
2010年7月6日,柯桥人吴某与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雄峰”)签订了一份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雄峰”聘用吴某为“雄峰”旗下全资子公司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天盛”)的财务、融资负责人,年薪15万元,其中每月劳动报酬为5000元,奖金部分按工作实绩年终考核计发。
合同签订后,双方的合作一度很愉快。不过,事情在2012年以后开始起变化。
2012年9月22日下午,吴某将一份辞职报告寄往“雄峰”。吴某在报告中称,因公司原因,他2011年年终部分奖金一直未发放,不愿意继续在新疆工作,申请辞职,同时要求发放相应的工资。态度坚决的吴某甚至在当天上午就与“天盛”办好了移交手续。
吴某的要求并没有得到总公司的回应。即便是申请劳动仲裁,吴某仍未能如愿。今年初,吴某只好向绍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雄峰”支付自己两年的年终奖、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交通补贴等等。
作为被告,“雄峰”集团的辩护理由并不多。该公司代表承认,确实欠吴某2012年7、8、9三个月工资共计15000元,但年终奖只拖欠2011年的,2012年年度奖金因吴某未参加考核,公司不需要支付。另外,“雄峰”方面认为,吴某属于自动离职,公司不需要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更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和交通费。
但是种种证据表明,吴某的陈述更接近事实。根据法庭调查和质证,法院认可了他的大部分诉求。
庭审法官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据此,“雄峰”拖欠吴某2012年7、8、9月工资共计15000元应立即支付。另外,由于“雄峰”直至2012年9月下旬吴某辞职,仍未考核2011年年终奖,应视为放弃考核权利,应支付吴某2011年年终考核奖金9万元。同时,至起诉时,也未见“雄峰”有考核吴某2012年年终奖金的行为,也应视为放弃考核的权利,应支付吴某2012年年终考核奖金67500万元。
这还不是全部。庭审中,法官还认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雄峰”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1896.87元,还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告诉记者,现今的劳动合同法,偏重于保护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因此,不管从哪个角度算账,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都是得不偿失的愚蠢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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