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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农民房或可上市交易 交易权益如何保障?

  浙江在线05月15日讯集体土地性质的农民房,今后有望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交易。近日,温州市政府法制办在网上公布了《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并在5月25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为什么进行农村产权交易?

  去年年底,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在温州金融改革广场挂牌成立,该中心由市农投集团和市国投集团共同投资,依法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

  “在农村,很多人拥有农房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等,由于不可以变现,这些资本都在睡觉。”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文立说,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可实现农村资源向资产化转变,将过去实现不了价值的资源进行变现。目前,我市正在进行的统筹城乡以及“三分三改”工作,其目的也是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

  董文立说,温州作为国家级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和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具体承担“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验项目,可以按照“超前探索、先行先试、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试验原则进行一些改革。

  哪些农村产权可以进行交易?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

  (一)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

  (二)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权);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和山林股权;

  (五)水域、滩涂养殖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七)农业装备所有权(包括渔业船舶所有权);

  (八)活体畜禽所有权;

  (九)农业类知识产权;

  (十)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农民房能否像商品房那样自由交易?

  董文立说,这10项农村产权,重点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争取在农村房屋所有权方面实现突破,促进城乡生产要素能自由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城市商品房流动很顺畅了,但农民房是房随地走,其土地是村集体性质的,是村里的,流动性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只能限于同村人之间买卖。”

  农民房能像商品房那样自由交易?董文立说,目前农民房尚不能像商品房那样自由交易,不过今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交易,“现在农房可以在县域内抵押贷款,非城镇户口人员可以在县域内参与农房处置,三个区之间可以自由处置。比方,永嘉某个村有一处农房被拍卖,该县所有非城镇户口的人员都可以参与,这比以前就有突破了,今后农房交易也会按照这些办法进行,先在县域内的非城镇户口人员之间流动。”

  不过,对于具体交易,董文立说,农民房交易牵涉国土、住建等多个部门,在《暂行办法》出台后,还将出台一系列配套的交易管理细则。

  为什么要在统一的交易平台交易?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本市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互换或其他方式交易的,应当在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鼓励个人农村产权进场交易。

  市本级(包括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瓯江口新区、生态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及的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到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办理。各县(市)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加挂“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的牌子,依据授权开展产权交易活动。

  乡镇(涉农街道)依托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和交易咨询。

  对于统一在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这个平台交易,董文立解释,农村产权有着严格的规定,尤其是农村房屋所有权方面,限制条件不少,在政府搭建的统一交易平台,可以提供配套服务。另外,由于现在正处于尝试阶段,在统一平台交易,如果出现一些问题,可以及时纠正、解决,风险可控。

  交易权益如何保障?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应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或通过经纪会员向农村产权服务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向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分支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个人农村产权须是本人及共有人自愿转让。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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