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5月11日 | 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 作者:
浙江在线05月11日讯朱某和李某,是绍兴一家小企业的同事。
都有案底,反倒使得两人“惺惺相惜”成了好友。在手头比较紧的时候,两人想到了“抢”。
去年9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骑摩托车,载着朱某,来到萧山。
那天晚上,他们一共抢了两次,老手法,摩托车从年轻女孩的身后超过去,后座的朱某伸手去拽姑娘的肩包。两次均得手,其实他们抢到的钱也不多,姑娘们的包里大多只有几百元钱,还有手机。
但是其中一次,被抢的姑娘小涂反应很快,一感觉包被人抓,就一把拉住自己的包包。朱某再用力,摩托车也加速,小涂被拖倒在地,拖出五六米远。
包还是被抢走了。
不过,因为这一番拉扯,朱某李某两人的犯罪定性也发生了变化。
在法律上,对这类骑车抢包的一般都定义为“抢夺”,侵犯的是财产权,至于在抢夺过程中一把把人拽倒在地,导致受害人受伤,都属于不可预料,算“一种放任的故意”。
朱某在抢包时遭遇了小涂的反抗,小涂不放手,而朱某生拉硬拽。在这样的速度和力度之下,朱某作用于被害人财物的“力”,实际上等同于作用于被害人人身的“暴力”,因此该种情形就演变成了抢劫罪。
“抢夺罪”,一般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而“抢劫罪”没有数额要求,也就是说,哪怕没抢到,也构罪。
而“抢夺罪”量刑上三年以下居多,抢劫最高可以判死刑。
两人日前被萧山区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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