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5月09日 | 来源:中国台州网 | 作者:
浙江在线05月09日讯团购原本图的就是便宜、实惠,然而一不留神,手上的团购券过了期,转眼就作废。打电话过去问,无论是商家还是团购网站,大家的回答都很一致:“抱歉,过期作废,钱不退。”而原因千篇一律都是因为网站早已有声明——过期不退款。这事着实让不少消费者头疼不已。最近,温岭的张小姐就遇上了这种烦心事。
张小姐平时喜欢浏览团购网站,用她自己的话说,团购已成了她生活消费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今年3月底,在一家知名团购网站,张小姐看到某美容店推出一项低至4折的服务,就在线团了2张共价值256元的团购券,有效期至4月28日。
不过,由于一直忙于工作,张小姐始终没去店里消费,直到近日想去美容店消费的时候,才发现团购券已过了使用日期。
花了两百多元却没有享受到服务,这让张小姐觉得很憋屈。她找商家理论,商家让她找团购网站。于是,她向团购网站提出了申请退款,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网站的工作人员称,网站上已经详细标明了商品的有效期,并且明确标明不支持过期退款,因此,不管有没有消费,张小姐都不能退款。
商家的态度让张小姐很生气,她认为,网站不给予退款是不合理的。愤怒之下,她向温岭市消保委求助。
在了解情况后,消保委的工作人员指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货、退款的相关规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尤其在退款事宜上,团购网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的,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工作人员认为,该团购网站对过期未消费团购券不退款的行为,属违规行为。
最后,经过调解,该团购网站退回张小姐的一半团购款128元,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针对越来越多的团购投诉,消保委提醒广大市民,一是参加网络团购时要仔细阅读团购相关条款,不需要的商品不要随意下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二是团购消费券过期未使用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但同时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尤其是鲜活、季节性商品的团购者;三是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团购券、付款记录、短信提示等团购凭证,出现纠纷时可向团购实体店或消保委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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