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5月03日 | 来源:安吉新闻网 | 作者: 吴静
近日,县社会福利中心接到一位周姓老人的咨询电话,对方表示有住养意愿。但福利中心核对条件后发现,老人没有子女或亲戚担任其托养人,不符合入住要求,因而只能婉拒。
据了解,老人今年70多岁,年轻时和丈夫一起走南闯北,之后定居安吉,曾有一子但因病去世。前些年丈夫也过世了,她觉得孤单,幸好手头有些积蓄,便想要入住福利中心。不过她的愿望似乎没那么容易实现。福利中心的《入住协议书》明确要求,“乙方”即“住养人”需有丙方作其“托养人”,而“托养人”的要求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法定赡养义务人、其他亲属、原单位或其他自愿担任乙方担保人的单位或个人”。但老人一来没有“原单位”,二来没有亲属及子女,找不到任何可以作为其担保人的单位和个人,于是遭遇了“入住难”。老人感慨道,“按照这个条件,像我这样情况的是不是永远没机会入住了?”
记者从福利中心了解到,该托养机构为公办性质社会化运行,与一般公立性质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相比,它在满足托养老人吃、住等基本生活需求外,还能够提供休闲、娱乐及失能老人护理服务,因此适宜一些有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入住。目前,该中心共有从事护理工作人员25名,入住老人128名。普通修养楼按照1幢楼配7位护理员的标准配备;特护修养楼按照4位老人配1位护理员的标准配备。
既然有护理员,为什么还需有“托养人”?“健康是老年人面临最大的问题,一旦老人患病,其后续的医疗、护理、陪护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福利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一旦由中心承担原本应由托养人承担的“后续”工作,中心将无法正常运行。而且健康问题只是部分原因,若遇到入住老人生活习惯、身体状况、邻里关系、个性爱好及需求等沟通不便或不适应中心生活问题时,都需与“托养人”沟通,并由其与老人沟通协调。“在一些问题上,我们中心无能为力,必须借助第三方‘缓冲’并帮助解决。”
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追求较高的生活品质,但是一条“托养人”要求却让失独老人犯了难。她所遭遇的是个人问题,还是潜在的社会问题?如果是后者,我们将如何面对并解决?请继续关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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