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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开出垃圾治理首张罚单

  昨天,县城管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装修工姚某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我县首起因随意堆放建筑垃圾行为被处罚的案件。

  3月14日下午15点30分左右,县城管执法局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有一人正骑着电瓶车在祥和路与11省道交叉口以西250米新嘉园围墙后随意堆放建筑垃圾,于是立即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并将三轮车及堆放垃圾人员带到县城管执法局。通过调查获悉,该堆放人员是装修工姚某要求其去倒垃圾的,因此执法人员又叫来姚某进行调查。

  “我在山水华庭一户人家做装修,产生很多建筑垃圾后就叫小工驾驶我的电瓶车将垃圾倒在消防大队那边的垃圾填埋场,哪知由于没有交代清楚小工理解错了。”姚某介绍道。

  根据实际情况,县城管执法局对当事人姚某作罚款200元处理,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姚某在接受处理后,向记者介绍说,“我今后一定会严格遵守倒建筑垃圾的规定,也会叮嘱身边的人不要随意乱扔建筑垃圾。”

  “我县每年用于整治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费用要高达50万元左右。”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人介绍说,以往对于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一般都以劝导为主,但是目前这种现象越来越多,这个案件是县城管执法局首次运用法律手段处罚随意堆放建筑垃圾行为,希望给大家一个警醒,今后城管执法局将加大巡逻力度,严查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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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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