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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都宾馆凶杀案一审宣判 何虹健被判死缓限制减刑

婷婷父亲面对满柜子婷婷获得的各类奖状,欲哭无泪。(图片来自婷婷家人为其开设的纪念微博)

  浙江在线12月22日讯昨天冬至,是人们祭祖的日子。但对于宏都宾馆命案被害人婷婷的父母来说,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让他们永远难以释怀。

  在经过两次司法鉴定,三次开庭后,昨日上午,法院对宏都宾馆命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何虹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院同时判决对其限制减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73.5万元。

  这意味着如果双方都不上诉的话,判决生效后,何虹健在监狱至少要服刑22年,对于一个今年才20岁、原本和被害人婷婷一样有着美好前程的年轻人来说,即使“免死”,他基本也要付出一辈子的代价。

  法院排除被害人殉情自杀可能

  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出生的何虹健与小他三岁的婷婷是在高三时恋爱的,两人原本是深圳外国语学校的同学,毕业后分别保送到杭州和北京的名牌大学。

  案发前,婷婷一家已办理了移民加拿大的手续,在婷婷最后一次来杭州前,何虹健对她说,自己办理了退学手续,让婷婷一起到杭州帮他搬回行李和书。

  2012年2月9日,两人从深圳到达杭州后,在宾馆同宿三个晚上,期间两人一起逛街、和朋友共餐。

  2月13日,何虹健和婷婷为了她是否去加拿大留学、她如何说服父母等问题发生争吵,最终导致何虹健将婷婷杀害。

  本案到底是殉情自杀还是故意杀人,一度成为争议焦点,何虹健在法庭上曾辩解说,他是误伤婷婷腕部后,又根据婷婷的提议,两人一起殉情;何虹健的辩护律师也为何虹健作了殉情自杀的辩护意见。

  法院审理后,排除了被害人殉情自杀的可能,主要理由包括:首先是何虹健在侦查阶段口供内容多变;其次,何虹健致死婷婷的具体过程所作供述内容,前后矛盾;再有,何虹健在侦查阶段供称他假借婷婷的名义,用婷婷的手机发短信给婷婷父母,当庭又改称婷婷在手腕受伤后意识清醒时口述授意他发送,前后矛盾,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此外,法院分析,虽然被害人婷婷曾因面临移民问题担心和何虹健分手,并于2011年10月在与何虹健QQ聊天时,曾提过以被车撞的方式死亡等话题,但在2012年2月,婷婷陪同何虹健到杭州之前及在杭州期间,婷婷的父母及亲戚梁婷均证明,婷婷在此期间并无准备自杀的异常行为和表现。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显示被害人婷婷衣着不整,床单、床头靠板以及床单上有婷婷的大量血迹,床头灯罩上也有婷婷的血迹,表明婷婷在手腕受伤后仍有强烈反抗行为。故可以排除婷婷殉情自杀的可能。

  两份结论矛盾的司法鉴定,法院如何采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先后委托了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对何虹健是否有精神病作出司法鉴定,但得到的是两个相反结论: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得出的结论是何虹健有精神病、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而南京脑科医院得出的结论是何虹健作案时没有精神病,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两份结论矛盾的司法鉴定,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在经检查发现何虹健脑部有肿瘤的情况下,未邀请相关医学专家会诊、未分析论证案发当时该肿瘤对何虹健控制能力削弱的关联程度。

  而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全面查阅并客观分析法院移交的全部材料、与何虹健面谈进行精神检查、再次通过市二医院对何虹健做头颅磁共振检查并与前一次的检查结果进行比对分析,鉴定人还亲自向何虹健的大学班主任、大学同学、看守所内管教民警、同监室人员了解何虹健在作案前后的性格及行为特征有无改变,请南京脑科医院影像科专家及神经内科专家对何虹健前后两次头颅磁共振检查阅片并给出会诊意见。

  法院认为,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依据更全面、客观、科学,且分析、论证充分到位。故认定何虹健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同时认为,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确认的何虹健案发前并无明显精神异常表现,检查所见未发现精神分裂症的特征性症状,精神分裂症可以排除的意见,因各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至于何虹健的辩护律师针对该南京脑科医院鉴定意见书所提质疑,法院不予采纳。

  “不同鉴定意见如何统一,在诉讼程序中,是由法官审查、经过质证后予以采信,最终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位参与本案的律师表示。

  恋爱交往引发非蓄意杀人,积极赔偿获“免死”

  法院在判决中提到,何虹健以残忍的手段杀死并无过错的女友,罪行极其严重,又伪造相约自杀的假象试图逃避罪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故对何虹健应依法严惩。

  法院分析认为,何虹健因女友准备移民国外但自己又不能如愿而与女友发生纠纷,在发生争执后采用掐颈、蒙头、割腕等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不过法院同时认为,鉴于本案因恋爱交往问题引发,何虹健系冲动犯罪并非蓄谋杀人,其亲属在本院审理期间有积极代为赔偿的态度,何虹健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何虹健的辩护律师所提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据何虹健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犯罪情节及其归案后缺乏全面如实供述本人罪行真诚悔过的态度,依法对何虹健限制减刑。

  至于因何虹健的犯罪行为,给死者家属造成的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而死者家属要求赔偿340万元的培养费用及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法院酌情判令何虹健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3.5万元。

  据了解,根据《刑法修正案(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而有期徒刑的期限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何虹健至少要服满22年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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