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4日 | 来源:浙江在线新闻网 | 作者:
李先生,桐庐人,一家人常年在外打工。
前几天,他来到桐庐法院返还了银行多给的一万元,并办了相应的手续。他跟法官诉苦:“你们不要再往我们村子寄什么材料了,村里人都知道我多拿了银行的钱不还,名声都坏掉了……其实说到底,是银行的错啊,我冤都冤死了。”
判决生效后,李先生依然杳无音信,银行一分钱也没有收到。
11月2日,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李先生的银行账户都是空的、没车没房。
执行法官只好把执行的法律文书一次次寄到村委会,又一趟趟跑去村里了解情况,托村里人转告他,如果再不交钱,后果可能很严重很严重,弄不好要对他进行司法拘留,还会影响他一辈子的信用记录。
10多天后,李先生在朋友的陪同下来到法院。
他说他实在太委屈:“银行自己有错不承担,还跑到法院告我,是他们的错啊,凭什么要我来承担?现在村里人人都知道这事了,丢人啊。还跟我要什么利息,太搞笑了。”
法官告诉李先生,银行也意识到了他们的过错,愿意不再追究利息,只要求他把1万元钱还回来就行。
“最多还7千!”李先生态度坚决,他说如果不是想息事宁人,他连7千元钱也不愿意拿出来。
“你想不通,我们能理解。有意见的话,你可以去银监部门反映。但是这个钱的确不是你的,你不该拿,拿了就是不当得利,要给人家还回去。现在法院的判决早就生效了,你必须履行。如果拒不履行,后果会很严重。第一,你会上黑名单,要背一辈子的不良信用记录,贷不了款、想开店做生意工商也不会批,做什么都难;第二,法院甚至要求媒体曝光你,甚至可以对你进行司法拘留……你想想看,这多不值啊。”法官足足帮李先生分析了一上午,他终于点头说,愿意还钱。
当天下午,他把1万元钱打到了法院账户,此外还支付诉讼费、保全费、法院执行费共计290元钱。
去年11月22日下午,李先生到家附近的一家银行存钱。
银行监控显示:16时18分,银行女柜员收了钱,拿出一张存款凭条让李大哥签字。李大哥把字签好,柜员又交给他一叠钞票,他迅速离开。
当晚,银行盘账发现少了1万元钱。通过调看监控视频,发现柜员误将存款当做取款,多给了李先生1万元。
今年3月,银行把李先生告上法庭,认为他这种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要他立即返还,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银行还向法院申请,对李先生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的结果是,李名下什么财产也查不到,没什么可保全)。
银行说,李是想恶意占有这笔钱。因为银行的交易明细显示,李拿到钱几分钟后,就在一台ATM机上把自己银行卡里的钱全部取走。第二天一大早,银行工作人员找到李家里,要求他退还这笔钱,遭到拒绝。“他说他一点错也没有,都是我们操作失误,应该要我们自行承担责任,他说,你们不是有规定吗,离柜概不负责。”
第二次到他家里去,已经人去楼空。邻居说,他全家外出打工了,至于到哪里去打工、他电话号码是多少,谁也不清楚。
今年7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李下落不明,法院直接把传票寄到了村委会。
李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材料。
法院认为,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了银行的1万元钱,并恶意占有,造成了银行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银行。
但由于是因银行的错误支付才导致的这一结果,李应当向银行支付的利息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而不应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院判决,李返还银行1万元钱,并支付自事发之日起至钱款履行之日按年利率0.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都由李承担。
因为银行操作失误,多给顾客钱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果顾客坚持不肯还,银行把顾客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大多是顾客败诉。
10月24日,萧山的邵女士致电快报85100000,说自己去银行取钱取出了麻烦。她说几天前,自己和批发商许先生一起到萧山一家银行取钱,取到后数也没数就给了许。之后许也没数又连同袋子给了上游供货商。银行当天对账,发现少了1万元,查看监控认为是多给了邵女士。银行给邵女士打电话,说她涉嫌不当得利,要她尽快还钱。(本报10月25日曾报道)
快报新浪官方微博也登了这条新闻,引发网友热议。
网友“爱吃爱玩的敏”:银行出错为什么要老百姓买单?
网友“Fe721”:既然银行做钱生意就要把钱管好,既然在银行上班,更要把钱管好,管不好就要承担责任,谁都没有义务为别人承担责任!
网友“midonara”:不是说现金离柜,概不负责么……怎么银行又找储户要了,银行还真是一本万利,永远不亏啊。
网友“老肖”:理论上是应该还,但是银行的霸王条款完全没有把顾客与银行放在对等的地位!
新浪微博“Vista看天下”8月9日发了这么一条微博:浙江慈溪的秦小姐在银行取钱,银行柜员多给了她1600元。事后银行向秦小姐讨要1600元遭到她拒绝。她认为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在这件事情上她也“离柜概不负责”。银行将她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定秦小姐多拿的钱属不当得利,应在3日内返还银行1600元。
这条微博被转发近万次。
“盖晓萍律师”(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这时候是不是也应该强调一下银行的社会责任啊。
“喜欢开车的Lorraine”(比亚迪汽车总裁助理):合同约定是甲乙双方都应遵守的,为什么在银行面前只有银行有权利,储户只有遵守的义务呢?银行职员数错钱那就让个人承担损失了,属于银行内部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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