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9日 | 来源:安吉新闻网 | 作者:
今天,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从现在开始,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构成犯罪的,将面临牢狱之灾。最近,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追究的通知》,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提出具体要求,并有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
凡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均可依据刑法规定对责任人定罪。下一步,安监、公安等部门将联合执法,依法重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
安吉新闻网是由中共安吉县委宣传部主管,安吉县融媒体中心主办 | 浙新办[2004]28号 | 浙ICP备20016804号 | 浙公网安备33052302000447号
新闻热线/0572-5223000 | 违法和不良信息公开举报电话/0572-5600257 | 举报邮箱/ajnews@163.com | 地址/浙江省安吉县迎宾大道7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312019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