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6日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
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商务部网站15日公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我国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征求意见稿》要求,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六十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首次备案登记,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布。
《征求意见稿》明确,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征求意见稿》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根据《征求意见稿》,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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