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8月27日 | 来源: | 作者:
经珠海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车祸为交通事故,撞人的货车司机不构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承担主要责任
货车司机被判赔偿伤残费、医疗费12万余元
本报珠海讯(记者陈治家)几人带砍刀、水管对一辆货车进行打砸,事后,货车司机在避让其他车辆时将正要逃跑的一人撞成十级伤残。受伤的砸车者自然获刑,但两年后,他将货车司机等人告上法庭,要求司机、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及车主共同赔付伤残费、医疗费等共计近50万元。
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车祸为交通事故,撞人的货车司机不构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承担主要责任,近日珠海市金湾区法院依法一审判处货车司机向原告赔偿伤残费、医疗费12万余元。
欲逃跑时被货车撞倒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3日18时许,邓某发、辛某胜伙同“豪仔”、“阿羊”(均另案处理),在邓某发的哥哥邓某传(另案处理)的召集、带领和指挥下,携带砍刀、水管等作案工具,驾驶两辆摩托车,来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一化工厂对面公路边,找到黄某留停在路边的货车。
邓某发、“豪仔”、“阿羊”在邓某发的哥哥邓某传带领下冲上前去,持砍刀、水管将货车的玻璃砸烂。随后,黄某留启动货车将驾驶摩托车欲离开现场的邓某发和摩托车一起撞倒并压在车下。
辛某胜见状,持水管敲货车的车窗,要求黄某留倒车,后和其他同案人将邓某发从车下救出,并乘坐出租摩托车逃离现场。邓某发因伤势严重,被辛某胜等人送往医院救治。
当晚,警方在珠海市金湾区红旗医院将邓某发和陪护的辛某胜抓获归案。经鉴定,黄某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砸汽车因申请鉴定时已维修完毕,损坏情况不详,无法作出鉴定。
另查明,邓某发因伤势严重未被羁押,并于2009年11月1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0年6月,邓某发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砸车者被撞至十级伤残
事后,经司法鉴定,邓某发在本次事故中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十级。2010年5月15日,邓某发的父亲到高栏港派出所报案,称邓某发被黄某留故意伤害。
高栏港分局经审查,于2010年5月2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时,高栏港分局认为邓某发被撞伤一案应当由交警部门处理。珠海市公安局调查后建议高栏港分局将邓某发被撞伤一案移交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交通事故,事件中货车司机黄某留负主要责任,被撞邓某发负次要责任。
2012年3月,被撞致残的邓某发将货车司机黄某留以及车主黄某新和该车保险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付其各类损失近50万元。
货车司机要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公安机关及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留是在邓某发等的犯罪行为实施完毕逃跑时,为避让其他车辆而撞伤了邓某发。邓某发的确有犯罪行为在先,但犯罪行为已结束的情况下,黄某留开车将邓某发撞伤,不构成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鉴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邓某发等人的犯罪行为有关联性,原告邓永发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所以法院酌情由黄某留和邓某发按6:4的比例分担责任。
近日,当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相关保险公司向原告邓某发赔偿人民币12万元;司机黄某留赔偿人民币124,592.2元,车主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货车司机不服判决,已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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