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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搭同事私车遇车祸 法院判车主与司机赔偿

 王女士乘坐同事刘女士的私家车出游时,由于路面结冰车辆发生事故,王女士身受重伤。昨天记者获悉,王女士向昌平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车主刘女士和司机张先生连带赔偿伤者医疗费、误工费等29万余元。

  55岁的王女士和刘女士同为北京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今年1月份,几个同事一起乘坐刘女士的私家车出游,刘女士雇用了张先生当司机。当车行至密云县云湖度假村北侧时,因路面有冰,张先生驾驶的车辆撞向路边树木,造成王女士受伤。经诊断,王女士肠管部分切除,构成九级伤残;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锁骨骨折分别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王女士要求刘女士和张先生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34.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法庭上司机和车主互相推起了责任。司机张先生称,当时路面结冰致使刹车无效,发生交通事故纯属意外,王女士作为成年人,自愿一同外出游玩,自身应该承担意外风险。他是车主雇用的司机,即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雇主刘女士承担。

  而车主刘女士则认为她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并且在事故中自己也受伤了,新买的奥迪车也严重损坏。同时,大家是自愿出去游玩的,自己不应承担对王女士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王女士的诉求理由正当,其中合理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车主刘女士和司机张先生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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