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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吉县新闻宣传中心志愿者章程
    2011年08月12日20:19 | 安吉县新闻宣传中心网站 | 作者: | 编辑: 肖飞

     

       第一条 总则

        一、志愿者是指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不为物质报酬,志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安吉县新闻宣传中心吸收热爱新闻事业,愿意在新闻宣传中心为公众服务的人士为本单位志愿工作者   

        二、安吉县新闻宣传中心的志愿者一般应符合如下条件:身心健康,热爱新闻事业,具有新闻采编相关知识、自然科学基础知识,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志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自愿服从《安吉县新闻宣传中心志愿者管理章程》《安吉县新闻宣传中心规章制度》《接待人员服务规范》等。

       第二条 志愿者行动的宗旨

        开展新闻宣传中心志愿者服务,不仅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发挥新闻单位社会职能,更有利于提高受众群整体素质,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 志愿者服务队组织架构

        志愿者在新闻宣传中心参与所需要的多种工作是安吉县新闻宣传中心志愿者服务的基本架构,安吉县新闻宣传中心需要志愿者参与新闻中心工作的各个方面。

       第四条 志愿者工作章程

        一、 志愿工作者必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愿意利用自己业余时间,无偿为公众提供服务。

        二、 志愿工作期限为一年,时间从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本人希望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须提出申请并将工作手册交回注册部门重新进行注册。依据上一年度工作表现,可获准延长一年,延长次数不限。

        三、 志愿工作者工作时间由安吉县新闻宣传中心与志愿者本人协商确定,一般每周工作两次,每次时间不少于两小时,工作时间变更,须经本单位同意。

        四、 志愿工作者工作时必须在胸前佩带本单位颁发的志愿者工作证。

        五、 志愿工作者在本馆的服务工作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语,微笑服务,仪态端庄大方,注意礼节礼貌,不得与观众发生争执。

        六、 志愿工作者必须将每次工作内容如实记入《安吉县新闻宣传中心志愿者工作手册》,并经本馆工作人员的确认,作为工作考核依据。

        七、 志愿工作者在安吉县新闻宣传中心服务期间,有义务向社会推介单位工作服务内容。

    八、工作表现优秀者定期予以表彰并记入手册。

        九、 表现消极、影响工作者,本单位将劝其退出志愿者组织;表现与志愿工作者身份不符、有损安吉县新闻宣传中心形象者,本单位将予以辞退,被辞退者不得再度成为本单位的志愿工作者。

       第五条 义务

        一、 遵守章程,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 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其它规定;

        三、 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 为安吉县新闻宣传中心及读者提供各种相关服务;

        五、 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 准时出席所召开的会议。

       第六条 权利

        一、使用安吉县新闻宣传中心提供的业务书籍及学习资料;

        二、受邀请参加本单位举办的讲座及其他活动;

        三、免费获取本单位的基本出版物;

        四、在校学生每次服务享有工作餐补贴。

    本章程自即日起实行

    最终解释权归安吉县新闻宣传中心

     

     

     

     

                                                     20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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