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8月08日 | 来源: | 作者:
杜艳光酒后与路人徐某发生口角后,残忍地将对方杀害并辱尸。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判处杜艳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死者家属共计32万余元。
28岁的杜艳光是河北农民。2011年9月3日晚10时许,杜艳光酒后骑电动车在通州区一广场内将22岁的女子徐某撞倒,两人随后发生口角。激怒之下,杜艳光持随身携带的尖刀猛刺徐某的颈、面部,刺破左侧颈动脉,致徐某死亡。随后,杜艳光又将徐某的尸体移至该广场附近一小树林内进行侮辱。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市二中院认为,杜艳光因琐事竟持刀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后又侮辱被害人的尸体,其行为亦构成侮辱尸体罪,两罪予以并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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