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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加快科技创新三十条政策

 (2012年修订)

  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我县区域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努力建设创新型社会和科技强县。现就加快科技创新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县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3.5%,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县财政科技投入重点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企业技术创新、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条件和科技进步奖励等。科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乡镇当年本级财政科技投入占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达到3%。

  (二)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三)加快科技孵化器建设。对县政府规划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孵化器。“毕业”企业落户在当地的,其2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原孵化器,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在孵期间(3年内)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并产生效益的,给予相关孵化器10万元奖励。对县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孵化器建设一定资金保障,建成后前3年视创业园经营情况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后视发展情况酌情进行补助。

  (四)扶持孵化企业发展。进入科技孵化器进行孵化的科技企业,从营业之日起,3年内免收行政性费用,并从获利年度起2年内给予相当于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的奖励以支持孵化器内科技企业发展。建立300万元的科技创业种子资金,通过项目补助、房租贴补等方式,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博士等高科技人才来孵化器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人才享受政府引进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所急需的外地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办理引进手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五)鼓励建设科技基地和园区。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认定为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和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的,分别奖励40万元、100万元;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园区的,分别奖励40万元、100万元;认定为县(市)级、省级农业科技特色产业基地、种子种苗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六)加快建设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县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鼓励面向行业性、区域性的检测中心、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培训中心、信息中心、品牌营销咨询公司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实际投入补助20%—30%(不含房地产),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批准为省级、国家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分别奖励40万元、100万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安吉设立技术转移中心,运作正常后,经考核合格的,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行业知识产权联盟,运作正常后,经考核合格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10万元。

  (七)支持企业创办研发机构。鼓励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安吉建立研发机构,对新建的省级以上独立型科研院所(中心)的,给予重点支持,有上级经费支持的,给予1:1配套;企业独立或联合高校院所组建研发机构,批准为省级、国家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批准为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30万元、100万元;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50%、100%的补助,补助内容为实验设备、仪器、软件的实际投入,同一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400万元。

  (八)鼓励企业建立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一个省级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10万元、5万元;建一个国家级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20万元、10万元。每招收1名实际从事科研 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两年进站研究期间给予6万元补助,其中3万元用于进站博士后的生活补贴。博士后研究期满出站留在我县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协议,工作期满可申请给予10万元的补助。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鼓励取得科技成果。新产品和科技项目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并形成生产能力的,每项补助5万元(项目合同已约定的不重复补助)。通过成果鉴定或评审达到国际领先或关键技术、主要生产工艺填补国内空白的,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同类产品和同类技术只奖励一次。

  (十)开展科技进步奖励。县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两年评审一次,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二等奖不超过6项,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三等奖不超过12项,每个项目奖励1万元。对获得市人民政府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按上级奖励经费等额进行配套奖励。

  (十一)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激励成果完成人。

  (十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县政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可以进入产业化或直接进入产业化、能较快形成产业规模、显著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费用50%的经费支持,并优先申报省、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科技成果取得后进行转化并有明显成效的给予奖励,两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税收超过100万元的为三等奖,奖励10万元;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税收超过200万元的为二等奖,奖励2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超过500万元的为一等奖,奖励50万元。对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在两年后评奖时,达到更高奖项条件的,补足两档之间奖励差额;对一等奖,在两年后评奖时,达到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再奖励5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与奖励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科技人才创业

  (十三)大力引进创业领军人才。经认定的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或评审通过的南太湖精英计划项目来安吉创业和转化,按项目评定类别给予50-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同时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地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3年内免收租金。

  (十四)鼓励科技人员创业。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专利技术作为股份参与收益分配,科技成果投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以科技成果入股,科技股取得的分红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经财政部门批准,3年内县得部分全额奖励给科技股所有人。

  (十五)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企业建立的技术研发中心(工程研发中心、中试基地等),每引进5名硕士或副高职称以上人员(项目主要承担者),并参与技术研发1年以上且有科研成果的(需报县科技部门认定、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五、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十六)凡生物医药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一类新药证书的给予200-300万元奖励;获得化学药品二类新药证书,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二类、三类新药证书的给予100-2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三类医疗器械证书的给予50-100万元奖励;获得其他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新药证书的给予5-50万元奖励。

  (十七)凡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科研项目,按照实际支付给科研单位技术开发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传统产业(椅业、竹产业)设备自动化研发、改造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

  (十八)对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新产品产值率达到50%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九)对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奖励30万元;对批准为省、国家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的,每家奖励6万元;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家奖励5万元;被评为省科技新浙商的奖励30万元,省科技新浙商科技小巨人的奖励10万元。

  (二十)企业参加县政府或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组织的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展,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

  六、加强专利创造应用

  (二十一)鼓励专利创造应用。设立安吉县专利奖,奖励在发明创造过程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发明专利金奖奖励10万元、银奖(专利成果奖)奖励8万元、铜奖(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励5万元。获得上级专利奖的,国家专利金奖项目奖励30万元、国家专利优秀奖项目奖励10万元,获国家、省、市优秀专利发明人的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2万元,获省科技进步(专利)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10万和5万元。以上奖励项目以最高额计算,不重复奖励。

  (二十二)鼓励专利成果转化。对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可以进入产业化或直接进入产业化、能较快形成产业规模、显著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专利二次开发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50%经费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向县外购买发明专利并在安吉投入应用的,专利转让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30%给予补助、独占许可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且单件专利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三)支持企业实施专利战略。认定为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国家级奖励3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3万元、县级1万元;企业申请海关专利保护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100%。批准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的,市级奖励1万元、省级3万元。申请购买(许可)专利补助、海关备案补助、授权专利补助的,应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之日、专利授权之日或海关备案获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提交申请补助材料,逾期不再办理。

  (二十四)实行授权专利补助。国内发明专利补助10000元/件(进入实审先补助5000元)、实用新型2000元/件、外观设计1000元/件;工业领域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并在安吉实际投入应用的,每件奖励5万元,取得其他专利证书的每件奖励1万元(每件专利奖励限2个国家或地区)。

  七、实施重点科研项目

  (二十五)给予省级以上科研项目配套。凡列入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按上级补助经费的30%给予配套,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按1:1配套。生物医药和太阳能光伏产业企业承担国家新药创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等项目并进行产业化生产的,按国家补助额给予1:1配套支持,配套最高限额200万元,对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火炬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及优先主题等项目并进行产业化生产的,按国家或省补助额给予1:0.5配套支持,配套最高限额100万元。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和星火计划项目的,每项奖励5万元。列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每项奖励10万元;列入国家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每项奖励5万元;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每项奖励0.5万元。同一项目按最高额配套,不重复补助。

  (二十六)给予申报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补助。凡被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重大、重点科技专项和创新基金项目的,经专家评审通过,列为县级重点科技项目,申报省级每项补助6万元,申报国家级每项补助8万元;推荐申报市级和省级一般科技项目的,列为县级一般科技项目,每项补助3万元。推荐项目列入上级科技计划的,在上级补助经费到位兑现县级配套时扣除已补助金额。

  (二十七)逐步实行县级重大科技项目招投标制度。每年选择我县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若干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项目进行招投标,列为县级重大项目,给予10—50万元经费支持;对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科技特派员实施的科技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列为县级一般科研项目,给予3—5万元经费支持。

  八、加快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

  (二十八)鼓励发展创业投资业。设立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3000万元,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亏损补偿、风险奖励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含)以上,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创投企业可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当年投资性亏损。创业投资企业从投资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在其投资收益未形成时,对其实际投资额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予以财政补助;从获利年度起,对其投资收益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3年全额、后2年减半给予奖励;发生年度亏损,可以在5年内由以后年度所得进行税前弥补。

  (二十九)鼓励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担保公司为县级及以上科技型企业或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的企业提供担保的,按当年日均担保额的1.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入财政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发生代偿净损失后,由担保公司提出申请,经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财政局、科技局共同审核确认,按实际损失的30%补助给担保公司,最高以奖励金额为限。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业务。科技保险补贴资金支持对象为安吉县工商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险种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险种。科技保险项目经财政局、科技局共同审核确认后,按实际保费的50%补助给企业,单个企业当年度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三十)推广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对于贷款人发放的专利质押贷款项目,经核准后每年给予贷款人年贷款额度1.5%的奖励;贷款人提供质押贷款发生代偿净损失时,补偿其净损失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按实际支付利息给予50%的贴息补助,同一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本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凡与本政策不符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本政策财政资金归口使用渠道不变,政策奖励、补助经费均为财政性专项拨款,有关实施细则和资金管理办法由相关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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