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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保委和律师指出:联合康康周年庆促销涉嫌价格欺诈

  昨日,本网报道了消费者质疑联合康康打折存欺瞒商家解释商品标是折后价,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网友纷纷表示联合康康作为一向口碑良好的厂家,促销打折活动应该做得更加明晰,不能让消费者吃了暗亏。

  那么,联合康康仅标折后价的促销手法到底有没有问题?记者就此咨询了浙江省消保委的相关负责人,以及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的夏律师。

  省消保委相关负责人,以及夏律师均表示:联合康康只标折后价的行为,不仅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而且也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一货一签、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削价处理商品,必须以公开方式表示,以区别于正常商品价格。

  此外,他们还指出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价格欺诈行为定义为: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根据以上的法律法规,省消保委相关负责人和夏律师均认为,联合康康在此次的促销活动中犯下的一系列小错误,的确和其大厂身份不符。消费者提出质疑的,联合康康只标明折扣价的行为,在一定程度和相关法规也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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