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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水中月亮》 让好乐迪KTV赔了550元
2012年04月26日10:17 | 来源: 浙江在线新闻网 | 作者: | 编辑: 樊慧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天下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MTV制作公司告了好乐迪KTV。

  一首歌赔偿550元

  原告是重庆的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是爱情歌曲《水中月亮》的权利人。它告杭州好乐迪KTV未经许可、没有付费就把这首歌放进了曲库供顾客点唱。

  庭审回合不多,好乐迪方面承认了这些基本事实。

  最后双方调解,停止播放,并且赔偿550元。

  当然,重庆方面不会仅仅因为一首歌而启动这个官司,单单告好乐迪的就有8首歌。在这个官司结束后,全部按照550元的调解标准一并解决。

  重庆方面说,他们的被告也不止好乐迪一家,这一两年来在杭启动了30多起类似官司。

  目前KTV如何支付使用费

  说到音乐收费,昨天庭上双方反复提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

  “音著协”是我国第一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方面联络、吸收著作权人(音乐词曲作者和一些出版公司等)加入协会,“音著协”与会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因此“音著协”有资格与使用者直接交涉。另一方面,KTV等通过向“音著协”授权的收费公司缴纳一定的费用,以获得合法使用这些音乐的权利。

  昨天的官司中,重庆那家公司不是“音著协”的会员,所以可以直接起诉好乐迪。

  而在其他情况下,如果使用者比如KTV使用了“音著协”会员的音乐而没有付费,“音著协”也可以原告身份起诉。

  著作权案是近来知识产权案件中增加最快的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1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7597件,同比2010年上升53.82%。其中著作权纠纷案4651件,同比上升212.33%。

  著作权案中大量的都是网络影视音乐作品等侵权,去年有7个权利人告了800多件音乐作品侵权案,被告都是KTV。

  好乐迪的代理人昨天也说,确实经常因此当被告,其实KTV现在也是薄利行业。重庆那家公司说,最后双方达成550元一首歌的协议,也正是考虑到了KTV的薄利因素。

  按《著作权法》规定,MTV唱片如用于商业用途,要经唱片公司同意并支付费用。未经许可使用,就是侵权。2005年4月,华纳诉杭州“酷比龙”(当年杭城规模最大的KTV之一)案中,最后每首歌赔一万元,加上维权费用,共3.5万元。

  此后,因多种因素,这个行业每首歌赔3000元、1000元……赔偿费用一路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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