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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大博导遭劫杀案二审 首犯辩称当时手有伤
2012年04月10日10:36 | 来源: 浙江在线新闻网 | 作者: | 编辑: 樊慧

  春鸣/画

  南方医科大学教授卿三华遭“撞车党” 抢劫并被残忍杀害一案,时隔近6年后,主犯尹智龙昨天下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受审。

  2006年8 月10 日凌晨, 卿三华在珠江新城遭一伙歹徒撞车抢劫后被杀害,主犯尹智龙逃亡四年后被抓捕,并被广州市中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成为该案唯一被判死刑者。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庭上喊冤称未动手打人,而检方则再次出示大量证人证言,证明尹是罪有应得。因此案影响较大,广东省高院进行了全程微博直播。

  首批案犯无人死

  卿三华被劫案发3 天后, 广州警方根据目击者提供的线索, 破获了这起特大抢劫杀人的恶性案件。广州警方查明,该抢劫团伙共有9 名成员, 第一批被抓获的有5 名犯罪嫌疑人, 另4 名犯罪嫌疑人在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10月26 日对已归案的五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 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国华、刘谋钦、阳秋勇、刘青峰、阳志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和有期徒刑十四年。广东高院于2008 年2 月25 日二审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广东高院二审时认为:从现有的证据看,未归案的4 名同案人里可能存在比已归案的5 人罪责更重的情况。

  之所以没有判处刘、周死刑立即执行, 是考虑到罪责的划分是在9 个人作案而4 名同案人未归案的情形下, 根据已归案5 名被告人的口供来推断认定的,罪责的划分还存在一定的或然性。

  2010 年8 月, 被认为可能罪行最严重的同案人尹智龙被抓获,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 年2 月10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1 年7 月18 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尹智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辩称同案人串供

  在昨天的庭审中, 上诉人尹智龙一上来就称:“原判认定与事实不符,一、我们预谋盗窃,并非抢劫;二、坐后排的同案人物色了抢劫对象;三、我未动手打过被害人,当时我的手受伤已经废掉。”

  尹智龙进一步称, 同案人刘谋钦是在被害人死后1 个多小时才打电话给他的,他的手受伤,根本无法持水管、铁锤等工具殴打被害人。

  尹智龙辩称,“几个同案人是在作案后一天才被抓的,有时间串供;他们几个之间是亲戚关系,把责任都推给我。”

  辩护人则提出:一.被告人在本案实施阶段参与犯罪, 原审认定被告人参与事前预谋证据不足;二、被告人未参与准备作案工具的犯罪预备行为;三、同案人供述被告人的腿有残疾与被告人没有参与下车抓被害人上车的供述相符;四、被告人在逼问被害人银行密码过程中使用铁水管、铁锤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与同案人共同轮番殴打被害人行为, 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五、原审对尹智龙量刑过重,综合全案情况,对尹智龙改判死缓符合“慎用死刑”的政策。

  公诉人建议维持原判

  对此,公诉人表示,考虑尹智龙此次庭审对罪责避重就轻, 请求摘要宣读刘谋钦、周国华、阳秋勇、阳志刚、刘青峰、廖继友等人的供述,证实尹智龙的具体犯罪行为。

  检方在法庭辩论阶段,反驳称:一、本案不存在逼供、诱供等违法取证现象,也没有串供的可能。从本案证据看,6名同案人均对犯罪事实做出稳定供述,对尹智龙实施行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对各人行为的供述亦能相互印证,将罪责推卸给尹智龙不合常理。二、尹智龙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起最主要的作用。尹智龙积极参与预谋;对被害人的殴打最凶狠、持续时间最长、工具最具杀伤力、打击部位最致命。三、尹智龙抢劫数额巨大,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且具备两种加重处罚、一种从重处罚情节,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表示, 本案的最终裁判结果,另定时间进行宣告。因此案影响较大,广东省高院对此案进行全程微博直播,部分广东省人大代表也受邀旁听了庭审。

  案件回放

  2006年8 月10 日凌晨, 被告人尹智龙等九人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采取故意开车碰撞被害人驾驶的车辆,诱骗被害人下车后实施抢劫的方式,抢劫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普外科教授卿三华的广州本田雅阁小轿车一辆以及现金、银行卡等财物。尹智龙等人在逼问卿三华银行卡密码未遂的情况下,残忍地将卿三华殴打致死,并将尸体埋于佛冈县。

  手废了还能提30 斤水?

  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人与被告尹智龙展开庭上交锋检: 同案人供述称, 你是这伙人的“军师”,对此你如何理解?

  尹:他们纯粹是戏弄我,我当时手脚被砍过、头也受过伤,不可能当“军师”。

  检:你是否曾殴打被害人?

  尹:从未有过。

  检: 你的同案人是如何殴打被害人的?

  尹:我当时一直坐在车的副驾驶位,没有下车去后面打被害人。

  检:你在侦查、一审庭审阶段都称自己没有殴打过被害人, 但在上诉状中却承认“参与殴打”,如何解释?

  尹:应该是辩护人帮我书写的,当时时间紧,没仔细看。

  检:何人提议埋尸地点?

  尹: 开始是阳志刚、刘谋钦等人商议,后来我提出是否埋到我湖南老家,因为我害怕,想顺便逃回家。

  检:你帮助同案人做了什么?

  尹:帮他们挖坑。

  检: 埋尸用的胶桶从何而来? 有多大?

  尹:是我和阳秋勇、刘谋钦他们准备的。能装大概30 斤水。

  检:你刚提到自己受了伤,手废了,为何还能提得动30 斤水?

  尹:我和同案人一起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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