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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
2012年03月29日09:09 | 来源: 浙江在线新闻网 | 作者: | 编辑: 樊慧

  浙江在线03月29日讯 昨天下午,记者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月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气象灾害监测要建立跨部门气象观测站网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机制,逐步构建国土、海洋、气象、水利、农业等部门联合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

  “十二五”期间,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精度要求得到进一步提高,争取实现短时(12小时)短期(1-3天)预报精细到乡镇,中期(4-10天)预报精细到县域,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时效达到20—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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