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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美瞳”需持证销售
2012年03月28日10:18 | 来源: 长兴新闻网 | 作者: | 编辑: 樊慧

 本网讯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将没有视力矫正功能的装饰性隐形眼镜纳入第三类医药器材管理,从4月1日起,只有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正规商家才能销售,而所销售的彩色隐形眼镜,必须注明“国食药监械”字样。

昨日,我走访了一些饰品店和眼镜店,发现除了眼镜店外,一些饰品店也有彩色隐形眼镜出售。在金陵北路的某饰品店内,我询问是否有彩色隐形眼镜出售,店主回答彩色隐形眼镜已售完,要等段时间才有货。而在金陵路某眼镜店里我看到,出售的品牌彩色隐形眼镜的标签上,均有“国食药监械(准)”的字样。

随后,我采访了浙江三狮医院青少年近视弱视防治研究中心眼视光医师高美玲,高医师说,彩色隐形眼镜一般只适合于18岁以上成年人并经眼科医生检查确认无眼生理畸形、病变或不适症状的成年人暂时配戴。在此,本报提醒:市民在日常的购买中要注意,尽量到有信誉、有规模的正规眼镜店购买,并在购买时要注意有没有“国食药监械(准)”的标签,以防买到假的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彩色隐形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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